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罪、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過程中,因發生上述法定事實而轉化為搶劫罪,故通常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

那么,與盜竊、詐騙、搶奪罪相關聯的一系列犯罪如盜竊信用卡、集資詐騙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能否轉化為搶劫罪?筆者認為,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已明確規定以盜竊罪處罰,因此可以轉化為搶劫罪。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電力設備等,同時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電力設備罪等盜竊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但應擇一重罪處罰。就是說,如果定其他罪比定搶劫罪更重,則不應轉化為搶劫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與詐騙罪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它們都是有詐騙的共性,都可以轉化為搶劫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不能轉化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因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只能轉化為(普通)搶劫罪,又因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定刑與(普通)搶劫罪相當,所以一般情況下也沒有必要轉化為搶劫罪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