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資金還賭債 租來汽車作抵押
作者:王健軍 沈海平 發布時間:2007-10-10 瀏覽次數:1176
本網泰州訊:為償還賭債,在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多次從租賃公司租車,然后將車抵押給他人借款。近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合同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經審理查明,匡某由于賭博欠下了高額的賭債,為了籌錢償還賭債,匡某動起了租車抵押的念頭。2005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匡某先后到泰州市的3家汽車租賃公司,與租賃公司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分別租得東南菱帥、北京現代索納塔和桑塔納3000轎車各1輛。在租賃汽車后,匡某隨即將這3輛轎車抵押,向他人共計籌得借款人民幣970000元。為更快地籌得更多的資金,
在庭審中,辯護人提出匡某曾先后向某汽車租賃公司支付了四次租金,已經部分地履行了合同,故其該部分行為不應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查明,匡某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但出于償還賭債的目的,虛構理由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賃汽車合同,并先后將車輛抵押給多人以取得借款,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明顯,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故法院沒有采信該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考慮到匡某自愿認罪,且其親屬積極代為退贓,挽回了一定的損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