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心理學知識在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中的巧妙運用
作者:張明廣 發布時間:2007-10-09 瀏覽次數:1396
引言
這是一個有著42名被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原告是鄰縣的一個農民,被告是法庭所在地一個村子里整整一個組的42戶農民。原告大老遠的跑到本地來承包了89畝土地搞規模種植,但是正在他憧憬美好收成的時候,土地所在組42戶農民自發地把土地給“分田到戶”了,被告們的理由很簡單,世代在此居住,沒有土地怎么活?干部承包土地沒有通過群眾,所以不用客氣,自己動手,豐衣足食吧。矛盾勢不兩立。
在整個的案件處理中,各方當事人均經歷了心理的重要轉換過程,從最初的堅決不讓步,到后來經過法官對利益的恰當調整,漸漸達成調解協議。作為案件承辦人,感悟到了心理學知識如果在審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中的得到巧妙運用,對案件的矛盾化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面的糾紛經過法官的心理疏導,作為鎮村干部首先表態要從經濟上補償原告;原告表態只請求回收成本;被告代表則表態愿意讓原告把已經種下的莊稼繼續成長收獲歸倉。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心理起因
1、見利不平。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現在承包人看到別人獲利了,心理上感到不平衡,認為那是自己的應得利益,便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補償失衡。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規避負擔。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案外嫉妒。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合法維權。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法官應具備必要的農村心理學知識背景
基層人民法官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前沿,農村土地糾紛案件中涉及到的訴訟當事人受地理環境、經濟條件、傳統文化以及認知水平、法治意識的影響,容易在訴訟活動中有情緒不好的表現,這就要求法官在辦案中不僅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還要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不僅要有較高的智商,還要有較高的情商。所以,法官懂點心理學常識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開展。
一切民事糾紛都有它的社會心理上的成因,每一類糾紛都有其不同的特點和規律,訴訟參加人是有精神與意識活動的人,在訴訟中都存在著一般的心理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性,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對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在某種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響。對一些特殊的性格心理的當事人如果疏通、控制和引導不及時,極易引發突發性的事件,這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體現較為明顯,經常表現為情感上的對立甚至形成劍拔弩張之勢,所以,作為一個有責任心和使命感的民事法官在案件審理或調解過程中,如果能掌握民事心理糾葛的產生原因與發展過程,熟悉當事人的個性和思維方式,訴訟動機與訴訟需求,各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的心理互動和心理變化,“對癥下藥”及時進行情感疏導,那么無疑有益于推動民事訴訟進程、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目前,在我國許多地區特別是廣大的農村,由于受日常習慣影響,加之親朋好友關系,在形成承包合同時,未注意嚴格按照法律的標準來進行操作。在訴訟時,其合法權益就很可能因無法證明而被犧牲,這就使當事人感到自己在法律、道德和習慣上應當是無可挑剔的行為而被判為謬誤或拒絕予以保護,這就自然而然地產生對法律的公正性懷疑的心理,引起他們的心理異常、情緒嚴重不安,對結果歸因出現錯誤,這就是心理學上所謂的“習得失助”心理①。這是當今嚴格證據規則下的副產品,只有犧牲個案的正義,才能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推動全民族的法制化建設。
《現代心理學》告訴我們:一個人在社會上無時無刻不在接受他人的暗示,也無時無刻不在暗示他人,從而使人與人之間發生作用和影響。不容忽視的是,這種心理如果長期漫延,則會向社會形成嚴重的負面暗示:惡意欺詐者,將得不到懲處;誠信者將受到苦難,而且是在法律保護下!特別是在目前我國國民法律意識還較低的情況下,就更易受這種暗示。如此, 將造成涉案上訪的案件增多、暴力抗法的事件增多,被“冤屈”者以極端的方式如自殺或報復他人或社會等走向違法犯罪的現象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如果法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能夠巧妙地識別偽證,盡量減少“冤案”,加大訴訟調解的力度,動之以情,喻之以理,曉之以法,認真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爭取使各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觀。
三、作為審判人員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應做到“四心”齊備
處在農村法庭的審判人員,一定要意識到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是農業的根本,維護土地安全,只有保證土地生產正常運行,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才可以保持地方的和諧穩定,服務“三農”建設是一項基礎性工作,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幸福的大事,審判人員在自身的心理上面首先要做到“四心”齊備:
1、樹立“公心”。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恢復生產秩序,保護土地生產。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載;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2、引入“良心”。用良心的考量標準結合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3、保持“耐心”。在處理群體性土地承包糾紛的過程中,一定要加強訴訟調解,力促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
4、傳遞“愛心”。為了讓土地糾紛的案件當事人理解配合法院的工作,應當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群眾法制意識,向他們傳遞愛心,增強他們走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要將司法的被動性與能動性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地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
四、探索心理學在處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中的一些運用方法
1、深刻把握當事人的心理特點和規律。目前,土地糾紛案件當事人心理具有復雜性,包括合法動機和非法動機;可變性,隨著訴訟的推進,對方當事人的心理變化及外界信息的刺激,而隨機進行轉化;沖突性,包括認識上沖突,如對訴訟標的、證據的效力、法律適用等方面的認識不同所產生的認識沖突;或利益上的對峙和權益上的排斥,而產生的情感上的對立。只有善于捕捉這些信息,針對這些沖突類型的特點,用不同的方法掌握訴訟參加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點,才能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沖突,做到“案結事了”。
2、時刻注意發現合理中的不合理。鬼谷子說:“人言者,動者,已默者,靜也。因其言,聽其辭,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應必出。”意思是說:別人講話處于動態,自己沉默,處于靜態。所以,要根據別人的話來分析他的辭意。如果別人的話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反過來詰難他,那么對方,必定有應對之辭。即要及時抓住當事人陳述前后矛盾的地方,通過積極、含蓄的言語暗示,用間接的口氣批評不實陳述的當事人,把他們引到正常的訴訟心態上來。本文引言中的案例中,承辦人正是及時發現各方當事人合理要求背后的不合理的地方,及時指出,加以引導,才達成協議的。
3、站到當事人的立場上去。心理學上把這種舉動稱為共情(EMPATHY)②,指深入他人主觀世界,了解其感受。對于共情,許多學者有著精辟的闡述。Mayeroff (1971)認為,共情就是“關懷一個人,必須能夠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須能夠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樣,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樣從外面去審核、觀察,必須能與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進入他的世界,從內部去體認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標與方向”。共情,是運用心理學方法的基礎,這是一個具有心理學家品質的優秀的法官的最高境界。實踐證明,當我們審判人員真誠的去關心當事人,從他的利益去考慮問題時,當事人往往會主動作出一些必要的讓步,有利于達成調解協議。
4、運用積極的心理暗示。在處理群體糾紛時,適時地運用行為心理學上的物質接受法(如遞杯開水)、改變距離法(如拉近談話距離)、變換環境法和社會心理學上的增加氛圍法、暗示法等策略來促使當事人如實陳述和自認,提高法官當庭認證能力和案件調解成功率。所謂暗示,是指人或環境以不明顯的方式向人體發出某種信息,個體無意中受到住處的影響,并做出相應行動的心理現象。暗示是一種被主觀意愿肯定了的假設,不一定有根據,但由于主觀上已經肯定了它的存在,心理上便竭力趨于結果的內容。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應多使用積極的暗示,少使用或不使用消極的心理暗示,已期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在土地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一般都很著急,因為季節不等人,一旦法官引導他們進入自身要求積極迅速處理的心理環境時,互相之間會達成妥協。
結束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涉及面廣,牽涉的矛盾尖銳,一旦處理不當,往往會激發群體糾紛,影響地方穩定。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我們孜孜以求的社會理想,法院作為社會的“安全閥”和社會矛盾的“調節器”,應該意識到妥善處理農村矛盾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的重大意義,如果法官在法律的許可范圍內和一定的規則下能夠將心理學方法在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充分地運用,那么,無論對司法的過程還是對裁判的結果,都會充滿親和力,可以提高案件審判的社會效果。
注釋:
①徐偉 魯千曉著:《訴訟心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批1版,第134頁。
② 賈曉明:《共情的理解和適用》,ww.easemind.com/article/2004年10月。
參考文獻:
1、《鬼谷子》〔戰國〕杜栩撰,陜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美〕Lawrence S?Wrightsman著,吳宗憲 林遐等譯《Forensic Psychology》。
3、〔臺〕楊仁壽:《法學方法論》。
4、張安民:《試談司法心理學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