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居間不成,中介費用如何計算?
作者:車紅兵 陸春燕 發(fā)布時間:2007-10-08 瀏覽次數(shù):1689
[案情]
某勞務公司受托招聘赴日研修生, 2006年12月,蔡某看到勞務公司的招工簡章后,交給勞務公司勞務費26000元,勞務公司承諾馬上可以派遣出國勞務。蔡某依約進行了體檢,并辦理了護照。在參加日語培訓期間,蔡某得知勞務公司僅是中介公司,無派遣出國勞務資質,其承諾有虛假成份,便要求返還出國勞務服務費。雙方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支持了蔡某的訴請,判決勞務公司返還蔡某出國勞務費26000元。
[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蔡某與勞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居間合同關系;二、蔡某是否有權請求被告返還代辦出國服務費。
法院審理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勞務公司接受上海公司的委托,又接受了蔡某的委托,因此,蔡某與勞務公司的居間合同成立。本案中,雖然是原告單方面不愿出國,但只能說明勞務公司的居間活動沒有成功,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勞務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為居間活動支出了必要費用,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