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義務和對公司債權可否相抵?
作者:車紅兵 陸春燕 發布時間:2007-10-08 瀏覽次數:1542
[案情]
[爭議焦點]
顧某訴稱, 姚某將其30萬元出資轉入科技公司賬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定姚某向公司返還抽逃的出資人民幣30萬元。
姚某辯稱,其在公司成立后將其作為出資的30萬元公司賬戶轉入科技公司賬戶是事實,但后來又投入公司的資金超過了30萬元,不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注冊資本也稱股本或總股本,是由股東出資形成的由公司章程確定的的基本資產。它記載于公司章程之中,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并經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成為公司的注冊資本,其目的在于對股東的出資行為產生約束力,并對外公示公司擔保履行債務的能力基礎。股東繳納認繳的出資經登記機關登記后就成為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不得抽回,如股東抽逃出資的,對公司應承擔返還之責;股東為公司利益而墊付的資金,屬于公司資產中的公司之債,公司應當承擔返還義務。但在本案中,姚某、顧某之間的糾紛屬于公司內部糾紛,不產生對外債務負擔的問題,且被告在原告處有明確的債權,姚某也表示以此債權作為對抽逃資金部分的補資。為了節約司法資源、節省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公司內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抽資后又為了公司利益所墊付的資金,可視為股東對公司的補資。被告抽逃出資30萬元,為公司墊付資金21萬元視為其對公司的補資,不足部分,被告仍應承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