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作者:張雙華 發布時間:2007-09-30 瀏覽次數:1648
【內容摘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的指導下,以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為基礎,深入探討了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概念、特征。通過各種學說之間的對比與比較,理解和論證了不作為犯罪關系存在的必要性;通過研究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論證了不作為犯罪關系對于認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承擔的實踐意義。
【關鍵詞】不作為 犯罪 因果關系
一、刑法學上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哲學上的一重要范疇,它是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引起另一種現象,引起其他現象的現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現象是結果,前者與后者的聯系,就是因果關系。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因果關系是客觀的的、普遍的和必然的。
刑法學上的因果關系不同于自然界和社會生活中的一般因果關系,這是刑法學研究的對象特點所決定的。“犯罪的行為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現象,危害結果則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或決定的另一種現象。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關鍵在于行為對于客觀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規律的作用力和破壞力,能夠引起或決定危害結果的發生和發展。因此,犯罪行為的作用力或破壞力一旦得到具體的實現,就會在客觀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下,對客觀事物造成一定的變化或損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結果。刑法根據這一因果關系的基本原理,要求行為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法學上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其特點是:其一,作為此種因果關系原因的,是在客觀上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特征的行為,即犯罪行為;其二,作為此種因果關系的結果的性質,只能是按照刑法規定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并且能夠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包括已發生的現實損害,以及發生某種損害的危險狀態。
二、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概念和特征及意義
(一)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概念
作為與不作為是危害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都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現,都是一種客觀存在,都會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觸犯刑法的不作為,構成不作為形式的犯罪,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所謂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是指存在于不作為與他所引起的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所謂內在的聯系,是說不為作為的因果關系是由不作為自身的原因力引起的,而比是由其他事物引起的。所謂本質的聯系,是說不作為的因果關系也是由事物的內在矛盾引起的,內在矛盾決定了因果關系的本質。所謂合乎規律的聯系,是說不作為的因果關系也是由事物的客觀規律所支配的,即同樣的不作為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重復的引起同樣的結果。
(二)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征
1、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力具有特殊性。刑法學上行為的原因力,是指行為作為原因可以引發一定結果的性質。作為的原因力與不作為的原因力有很大的區別,一般認為作為具有原因力,不作為是否有原因力,學說不一。但從客觀上自然的角度觀察,不作為是沒有原因力的,因為不作為可以表現為沒有任何動作的相對靜止。而從刑法意義上,應當承認不作為的原因力。不作為的原因力與作為的原因力相比,前者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和消極性。所謂隱蔽性,是指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往往不易認識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難以判斷。刑法的因果關系,是基于一定的行為事實而為的判斷,在作為犯中,行為人直接利用事實的因果關系因其行為與事實因果關系聯系密切,其明顯的特征。而不作為因果關系,因其須通過作為義務之存在而與事實的因果關系結合,故有隱蔽性等特征。所謂間接性,是指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相對于作為犯的因果關系而言,行為人通過一定的事實因果關系而實施犯罪,有間接的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而在作為犯中,行為人直接利用事實的因果關系。所謂消極性,指不作為表現為消極的行為,不是作為形式的積極行為。犯罪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脅,作為形式的犯罪,是在社會生活利益處于安全、穩定、靜止的狀態,以積極、主動的行為令社會生活利益發生危險,侵害或威脅。而不作為犯,則是以一定的條件,使社會生活利益處于危險、不安、變動的狀態下,負有防止義務的行為人,以其不作為令社會生活利益受侵害或威脅。
2、不作為犯的原因行為,必須具有作為義務的存在。從表面上看,不作為處于一種靜止的狀態,是“零”,是“無”。但從實質上看,不作為并非真正的“無”,它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行為,這是因為不作為皆是以不履行特定的積極義務為前提的。特定的積極義務是構成不作為的基本前提,如果不存在積極的特定義務,就不存在不作為,也就不存在不作為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特定的積極義務,主要來自法律規定、特定的職務或者業務要求、先行行為及因一定的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四個方面。
3、在不作為犯罪中,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原因,除了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的作為義務之外,還包括自然力或他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在行為人不作為之前或者同時,在客觀上已經存在著或潛在著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因果鏈條。而行為人作為的義務,也正是阻止或破壞這種因果鏈的義務。
(三)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意義
因果關系是認定犯罪和解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和客觀基礎。因此,正確認定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對于認定犯罪和解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可以更好的維護司法公正。
三、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理論基礎
關于不作為犯罪能否造成危害結果,在不作為行為和危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問題,在國外理論界曾有不同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否定說”、“肯定說”和“準因果關系說”三種主張。“否定說”認為不作為不是人的活動,因而不能稱為刑法中的原因;“肯定說”認為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有不同的主張,有的認為不作為犯罪的原因在于“他行為”,“先行行為”或“其他準原因”。不作為犯因果關系否定說,認為無中不能生有,因其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事實的因果關系而否認其刑法因果關系,是不正確的。因為不論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可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而刑法應該對此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作為或不作為作出反應,要肯定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肯定說中的各種觀點,把不作為犯刑法上的原因說成是其它行為、先行行為等,也是沒有區分刑法因果關系與事實因果關系,仍以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來說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同樣也是不正確的。準原因說雖然知道在事實的聯系之外尋找刑法上的原因,但也沒有完全弄清楚刑法上的原因的內涵,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不作為既然可以構成犯罪,則不作為本身與危害結果之間應有刑法因果關系。我國刑法雖然沒有不作為犯的明文規定,但在分則各條罪狀中,并不區分作為與不作為,即沒有將不作為犯排除在犯罪的行為之外,也可說明不作為犯在刑法上,有其因果關系,只是不同于作為犯的因果關系而已。
四、如何認定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一)首先必須確定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負有特定的避免義務。這是判斷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前提。這種義務的產生途徑主要由于:(1)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要構成犯罪,還必須以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依據。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偷稅罪、遺棄罪、侵占罪等,都有刑法的明文規定。(2)行為人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例如,值班醫生有義務搶救病人,交通警察義務指揮交通,消防隊員有義務撲滅火災,等等。(3)因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而產生的義務。如某甲受雇為某一家庭護理臥病在床的老人,就承擔起了維護老人健康、安全的義務。(4)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當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給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危險時,行為人具有排除這種危險的特定義務。
(二)行為人必須具有履行這種義務的能力。這種不作為能夠對于危害結果形成原因力的關鍵因素。所謂能夠履行義務,是指行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觀上有條件履行義務,即有履行義務的實際可能性。雖然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但他缺乏足夠能力或者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義務,不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
(三)由于沒有履行特定的作為義務引起危害結果。這里的危害結果,既包括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也包括造成現實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