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變真離婚 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曹宇 發布時間:2021-12-24 瀏覽次數:1136
張某(男)與李某(女)于2014年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雙兒女。結婚多年后,李某逐漸萌生離婚想法。為多分得房產,李某以購房為由向張某提出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過戶至自己名下,但是必須先離婚才能完成過戶手續。李某同時承諾,待房子過戶后就和張某復婚。張某未多想即表示同意。雙方于2021年7月20日在民政部門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女方所有,債權債務均由男方負責。隨后,張某配合李某完成了房屋過戶。然而,令張某始料未及的是,房產過戶后,李某拒絕與張某復婚,并表示“好幾年前我就想離婚,要是不這么說,你能同意離婚嗎”。張某無奈,遂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約定。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系受到被告李某的欺詐才同意與李某離婚,并將涉案房產過戶給李某。李某通過欺詐方式與張某簽訂離婚協議書,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約定應予以撤銷。
在法律面前,只有真離婚,沒有假離婚!離婚作為身份關系變動的法律行為,具有既定力,無論其真實目的為何,除當事人重新締結外,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可逆轉。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理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
本案中,李某通過采取欺詐方式使張某與其簽訂的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在實踐中,關于“欺詐”等情形的舉證亦是相當困難,當事人往往會陷入舉證不能而敗訴的境地。雖然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約定應被撤銷,張某挽回了財產損失,但家庭破碎的事實卻覆水難收。該案件也啟示我們,婚姻非兒戲,離婚需謹慎!切勿為規避國家政策,或是惡意轉移財產、逃避法律義務等商定“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