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某鎮政府與A公司簽訂一份“xxx建設協議”。協議約定,由A公司對某地塊進行投資拆遷重建,資金自籌。但A公司承建的“xxx”的建設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xxx”建設工程項目沒有相關用地審批手續,并且該項目工程亦無行政機關頒發的規劃許可證。2014年春節前,劉某以A公司未兌現承諾為由,強行搬進A公司承建的一套樓房內居住。為此,雙方發生糾紛,A公司認為劉某侵占了其權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房屋。劉某認為A公司沒有任何合法建房手續,其不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權利要求自己騰讓房屋,法院不應立案受理此案,請求駁回起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公司未辦理征地手續并經規劃許可,所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對A公司的訴求不予受理。理由為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應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權利具有合法性。訴爭的房屋位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現無訴爭房屋的相關用地審批手續,以及行政機關依法頒發的規劃許可證,不能證明訴爭的房屋是經過合法審批建設的。對雙方之間的糾紛,應由相關行政機關對該建筑的合法性進行處理。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A公司所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但其有占有事實,享有占有利益,而占有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A公司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其要求劉某返還房屋的請求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且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第7條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因違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爭議,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違法建筑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倒塌或者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處理。因此,本案屬于劉某占有A公司所建房屋,A公司要求劉某返還房屋應受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一、違章建筑的概念及違章程度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違章建筑雖包括各種違章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房屋。

  違章建筑物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違章建設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的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

  二、違章建筑的權屬問題

  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違章建筑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權,但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使用權呢?一種觀點認為,建造人雖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可以取得使用權,只不過這一使用權是臨時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權也就消滅。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于違章建筑物,建造人不僅不能取得所有權,也不能取得使用權。因為對于違章建筑物,根本就不能發生權利。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

  三、違章建筑的歸屬和利用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違章建筑的歸屬和利用問題有以下幾種觀點:(1)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違章建筑作為不動產者,因其違法性不可能得到國家的認可,故由此派生的權利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構成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應受法律的保護。(2)不動產說,即承認違章建筑為不動產,但屬于未取得國家認可所有權的不動產。在實際處理時,民事方面比照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建筑物進行處理。(3)占有說,即建筑人對違章建筑物的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違章建筑外,建造人自己可以對違章建筑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建造人對違章建筑的占有。筆者認為,占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

  四、其他人是否可以侵占違法建筑物

  既然違章建筑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也不能取得合法的使用權,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占有呢?筆者認為,對于違章建筑物,盡管建造人不能取得權利,但可以占有。這種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利益,其他人不能任意侵害。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體現了財產秩序,占有的現狀也構成為一種社會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護占有,并不一定是為了尋求對真正的權利人的保護,而是為一種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穩定,制止各種采用暴力侵奪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為,以貫徹占有制度所體現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變占有的現狀”的原則。

  五、占有之訴

  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要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因此又稱為占有之訴。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他人侵害的情況下,可基于合法的占有,請求不法行為人返還占有物、停止對占有的侵害、排除對占有的妨害。

  A公司是違章建筑的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占有一章規定及民法占有理論,A公司是違章房屋的占有人。A公司雖然不能享有違章房屋物權權利,但享有占有利益,該占有利益即便是無權占有之利益,為維護正常財產秩序、穩定社會生活,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A公司對違章房屋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有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劉某拒不搬出行為對違章房屋已經構成侵占,A公司作為違章房屋的實際占有人,當然有權請求劉某返還房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A公司所建的樓房屬違章建筑,但在管理部門認定并限期拆除之前,其對所建樓房的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可以對所建樓房為占有、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對其所建樓房的占有及任意侵害。劉某非法侵占訟爭房屋,致使A公司的占有利益無法實現,構成民事侵權。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本案A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是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及內容,而是因違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爭議,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A公司要求劉某返還房屋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