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競爭選任管理人公告
發布時間:2016-01-25 瀏覽次數:9131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請對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天船舶)進行重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本院研究決定采取競爭方式選任管理人,現公告如下:
一、初步認定的企業基本情況
舜天船舶是南京市一家從事船舶及非船舶貿易的上市公司,受航運及船舶市場持續低迷的影響,自2014年起舜天船舶的經營危機和債務危機開始顯現且日趨嚴重,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年4月30日起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6日停牌。
(一)股本情況
截至2015年9月30日,舜天船舶總股本為37,485.00萬股,股東總數為31,482戶,資本公積金為51,993.12萬元。江蘇舜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天集團)、江蘇舜天國際集團機械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天機械)為舜天船舶第一、第二大股東,分別持有9,612.77萬股、7,686.99萬股公司股票,合計占公司總股本的46.15%。舜天集團、舜天機械的控股股東均為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二)資產負債情況
根據舜天船舶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本部賬面資產總額為66.91億元,賬面負債總額為75.39億元,凈資產為-8.48億元;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賬面資產總額為77.61億元,賬面負債總額為83.1億元,凈資產為-5.49億元。
(三)職工情況
截至2015年9月30日,舜天船舶共有職工114人。
(四)長期投資
舜天船舶共有5家直接控股公司,其中一家為香港公司。
(五)涉訴情況
截止于2015年12月21日,舜天船舶涉及案件46起,案件審理或仲裁機構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及江蘇省內法院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LMAA)。
二、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為編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
2、申報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報機構在近5年內有從事重大復雜破產、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經驗;
4、申報機構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師、注冊會計師或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師或注冊會計師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產工作經驗的人員不得少于10人;
5、申報機構和其從業人員最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三、申報方式
申報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于申報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書(一式十二份)及與申報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憑證。
申報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申報機構成立時間、編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冊證明材料、規模、擬推薦從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從業人員的姓名、自然情況、學歷、工作經歷、主要業績等情況;
(2)申報機構以往擔任管理人或參與破產工作的經驗、業績;
(3)申報機構擬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工作流程、計劃草案等;
(4)報價方案。
四、報名時間
報名期限截至2016年1月26日下午18時。
五、報名地點與聯系人
報名地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廣州路35號)
聯系人:陳士軍; 聯系電話:025-83522531;
聯系地址:南京市廣州路35號; 郵編:210008;
監督電話:025-83522456,025-83522182。
附件:詢邀函及詢邀函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