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貸款,沒抵押,虛假訴訟騙財產保全,原被告雙方被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分別罰款一萬元;為獨享拆遷分配房產而虛構被告,原告被丹陽市法院罰款3萬元;編造3起連環虛假保險訴訟案的法律工作者李某,被金壇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唯其艱難,更顯勇敢。剛剛過去的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審執結1341019件,同比分別增長17.31%和15.09%,案件受理總數連續3年位居全國法院第一。回顧剛剛過去的一年,唯其篤行,彌足珍貴。其中讓人們記憶猶新的是,全省各地法院在全力推進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的同時,嚴肅執法,懲處各種“越雷池半步”的違法違規單位,懲處各類挑戰法律底線的當事人,以公平正義全面構建社會誠信,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審判秩序。

  “爽約”競拍者被罰款5000元

  司法網拍者“任性”不得,擅自毀拍將擔責。2015年4月,一悔拍者就因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拍賣財產,被宜興人民法院處以5000元的罰款。

  2014年底,宜興法院依法對一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查封的一輛保時捷納美拉型轎車進行評估,并通過司法網拍平臺在淘寶網進行公開拍賣。最終,來自黑龍江的于某以76萬元的最高價競得拍品。但之后于某卻沒有了音信,除了最初參拍時交納的5萬元保證金,其本人未到法院繳納余款、辦理手續。期間,法院多次催促,但于某一直拖延拒交。

  根據司法拍賣相關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2015年1月29日,宜興法院再次將該汽車進行拍賣,并以76萬元成交。由于兩次拍賣價格沒有差價,法院退回于某5萬元的保證金,但因其行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拍賣財產,已構成妨礙人民法院正常執行秩序。4月22日,宜興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依法對于某罰款5000元。

  辦案法官提醒,悔拍不僅擾亂拍賣活動的正常進行,且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旦毀拍將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是罰款等處罰,另一方面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如果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所以競拍者在參與司法網拍時要遵守誠信原則,考慮成熟,避免沖動行為。

  企業對法院撒謊被罰款10萬元

  原告FX公司因糾紛向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CL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原被告曾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被告提供原告FX公司的工商登記查詢表,以證明原告住所地屬泉山區。僅隔兩天,原告FX公司提供了新的工商登記查詢表,顯示住所地屬云龍區。法官專門去工商局及FX公司的工商登記地址進行了核實,發現原告FX公司并沒有在該地進行經營,為變更住所地,向工商局所提供的租賃合同亦為偽造。原來,在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原告用偽造的房屋租賃合同向工商部門申請將公司住所地由泉山區變更至云龍區。該院去年9月21日決定對原告FX公司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提供庭審假證詞被司法拘留

  2015年11月27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對某酒店訴黃某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于婚宴在酒店的實際消費桌數存有爭議。因雙方主張的桌數差距較大,酒店遂提供了婚慶公司的證詞,以證明黃某實際消費的桌數。開庭當日被告黃某并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結束后得知婚慶公司提供了證詞,認為婚慶公司所述內容失實,遂于28日糾集其親屬找到正在承辦喜宴的婚慶公司,將婚慶公司負責人紀某拉至一邊,對其推搡和言語威嚇,在黃某等人的威脅下,紀某按照黃某的要求重新出具了一份證詞,并于29日交到了法院。因前后兩份證詞反差較大,11月30日,宜興法院通知證人紀某和被告黃某至法院談話,經告誡和嚴肅教育后,證人紀某如實陳述了自己被黃某他們威嚇的整個經過。被告黃某的行為已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為嚴肅法律,宜興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黃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黃某被宜興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后,向該院出具了具結悔過書,表示以后再也不做違法行為。日前,此案已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調解結案,黃某家人已將婚宴所消費的桌數款項全部付清。

  法律工作者篡改借條日期被罰3萬元

  2015年12月8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王某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決定,并向相關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依據相關規定對其予以懲戒。

  據了解,該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陳某、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陳某于2014年4月向其借款5萬元,由蔡某擔保。在庭審過程中,二被告均辯稱借款發生在2014年1月,蔡某認為擔保已超過保證期間,應免于擔保責任。這樣,雙方對借貸日期發生爭執,但借條上的日期卻是“2014年4月26日”。

  原告李某某的代理人王某某及原告李某某經法官釋明后,仍信誓旦旦保證借條落款日期沒有篡改。后原告李某某懾于偽造證據的法律后果,主動向法庭承認借條落款日期是在其同意下由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篡改,故意將原告李某某持有的借條原件落款日期“2014年1月26日”篡改為“2014年4月26日”。

  宿城法院決定對王某某罰款3萬元;對原告李某某罰款1萬元。同時,該院向宿城區司法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王某某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教育、監督、管理。

  當事人在上訴狀中侮辱法官被拘留15天

  啟東一男子因在上訴狀中多次用“狗官”“狗法官”等不堪字眼侮辱承辦法官,日前被海門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天。

  從2009年起,陸某因土地補償等問題,多次向國土部門投訴反映。在此期間,啟東、南通、江蘇三級國土資源部門及當地政府分別作出答復或復查、復核等意見給陸某。但陸某仍不滿,遂向鎮政府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鎮政府對陸某作出了答復,陸某不服,向海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法院庭審查明的事實,陸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文字表述不明、意思表達不清,不符合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法定要件。法院據此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陸某收到判決書后,認為判決不公,提起上訴。在上訴狀中公然多次用“狗官”“狗法官”等不堪字眼侮辱承辦法官。海門法院發現后,多次教育陸某,要求其承認錯誤,規范文明用語,但其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極其惡劣。陸某的行為,抵毀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海門法院對其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

  拒收傳票并毆打法官,老板被拘,公司被罰款30萬元

  2015年8月,沭陽縣人民法院法官向宿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但法定代表人徐某粗暴地拒絕簽字。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法官依法用手機等拍攝記錄送達過程固定證據時,徐某將法官的手機強行扣留,并召集公司員工趙某等人將法官強行帶出其辦公室。公司員工趙某還搶奪法官手中的案件卷宗,并對法官進行辱罵毆打。

  針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員工的暴力抗法行為,沭陽法院院長簽發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0萬元;對妨礙訴訟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處以罰款5萬元;對妨礙訴訟的該公司職工趙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處以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