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法官和律師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具體措施新聞發布會
發布時間:2016-01-22 瀏覽次數:12877
法官和律師同為職業法律人,需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和良性互動。去年,中央政法各部門聯合召開了全國律師工作會議,研究部署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抓好會議精神及《規定》內容的貫徹落實,省法院和省司法廳共同制定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法官和律師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今天,省法院和省司法廳共同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一下我們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法官和律師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具體措施。
近年來,全省法院積極聽取律師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法院工作。但也應當看到,在審判執行、便民訴訟等方面,少數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不到位、法官與律師相互間不理解、不尊重等問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體現。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與建立法官、律師職業共同體相輔相成。從人民法院層面看,一方面,要堅持公正司法、嚴格司法,規范司法行為,在訴訟的各個環節保障好律師執業權利,這是構建法官與律師職業共同體的基礎;另一方面,要通過建立法官、律師這兩個群體之間正當交往、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對于“兩院三部”《規定》中就律師申請權、會見權、庭審舉證、質證、辯論權及相關訴訟權利已有具體規定的,我們不再進行重復規定。《實施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對“兩高三部”《規定》中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相關要求,從保障機制、措施進一步細化、完善,對推進法官和律師職業共同體建設形成了20條意見:
一、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兩院三部”《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訴訟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文書,辦案機關應當通知辯護、代理律師”。我們的《實施意見》對此進一步細化,規定:“對于合議庭成員變更、審理期限變更、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與案件進展有關的情況以及二審不開庭審理等重大程序性決定事項,應當及時告知律師。訴訟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同時,應當送達或者通知律師。”
二、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一是律師在訴訟中查閱案卷資料,可以直接向案件承辦法官提出申請,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且不得限制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當即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并在三個工作日之內安排。二是明確律師可以在庭審結束時復制庭審筆錄。近期,省法院還將專門下發通知規范律師查閱、復制庭審筆錄問題。三是要求各級法院要建立專門律師閱卷場所或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獨立的律師閱卷室。四是提供網上閱卷服務。加強網上閱卷平臺建設,對于律師提出在線閱卷申請的,應當及時將案卷材料推送至訴訟服務網。
三、依法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要求各級法院開通律師參與訴訟免于安全檢查的“綠色通道”,律師憑執業證和出庭通知書即可進入審判場所。法官在言行上應當體現對律師的尊重,嚴格遵守開庭時間,耐心聽取律師陳述,不得使用訓斥、嘲諷等語氣或語言,不得發表貶損律師的言論。律師有不當言行確須提醒的,可以視情休庭交流。
四、依法保護律師人身安全。針對律師可能遭到來自當事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報復甚至人身傷害問題,要求法官和司法警察在上述情形出現時應當即時制止、處置,必要時采取法警護送等方式,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
五、為律師參與訴訟提供便利。一是要求各級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開辟專門律師服務窗口或者設立專門的律師會見室,負責接受律師提交的訴訟材料、約見法官等訴訟服務;二是要求有條件的法院在審判區域設置律師更衣室、休息室;三是在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開辟律師專用通道,為律師提供網上立案、遞交訴訟材料、送達、閱卷、庭審視頻回放、案件查詢、聯系法官等 “一站式”訴訟服務。目前,全省已經有1393家律師事務所12274名律師在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注冊。
六、建立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暢通律師投訴渠道,在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律師通道平臺開設律師意見箱,明確專門機構收集、處理、反饋律師的投訴,并公開聯系方式。律師認為其執業權利受到司法人員妨害或侵害,可以向各級法院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法院投訴;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情況,應當當面聽取,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及時答復律師。近期,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司法廳還將專門就律師執業救濟機制出臺專門意見。
七、建立法官與律師職業共同體建設相關工作機制。主要包括建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聯席會議制度、法官協會與律師協會工作會商制度、法院重大改革舉措征詢律師意見制度、法官與律師雙向評價機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