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句容老鄉岳某和熊某,在外地從事裝修工作時,因吃飯時譏諷對方吃的太多,引起爭吵、謾罵、繼而互相吵打,吵打過程中,岳某鼻子不慎被老鄉熊某頭部撞擊受傷。經其他工友報警,兩方才停止了爭斗。雙方同時被帶到公安機關后,經民警說服教育,兩人在派出所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本以為事情到此終止,那曾想5個月后,岳某鼻子傷情加重,不僅要手術治愈,而且還需家中靜養三月。待病情痊愈后,岳某要求對方支付治療鼻子骨折而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三萬多元。而熊某卻辯稱,兩人已達成一次性調解協議,不同意再次賠償。爭執不下,岳某只好將熊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因病情加重而產生的其他費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原告岳某與被告熊某系工友關系,在天津同一工地從事房屋內部裝飾裝修工作。2019年8月10日18時許,在天津市北辰區天移鎮某小區房屋吃晚飯時,因生活瑣事發生打架、互相毆打對方,致對方受傷、被告致原告鼻骨骨折、鼻部挫傷、鼻出血,同日,原告被送至天津市北辰醫院進行治療。后經報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接警進行了處理,2019年8月11日,經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互相認識到錯誤。2.岳某的自傷花費由老板景某承擔、熊某自費看傷。3.雙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糾紛,如有糾紛法院起訴。2019年8月13日,原告在天津市北辰醫院表麻下行雙側鼻骨復位術。此后原告返回句容老家,5個月后,岳某鼻子病情加重。因原告岳某要求被告再次賠償因病情加重后的損失未果,于2020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訴。訴訟前,原告委托江蘇劉桂生律師事務所向句容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申請對其損傷后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鑒定,2020年1月13日,句容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被鑒定人岳某雙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期限為30日。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7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同為句容老鄉,同在外地同一工地打工本應和睦相處,但雙方因因生活瑣事發生打架、雙方互相毆打對方,致對方受傷,因雙方的醫療費損失以在公安機關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此次訴訟不再理涉。原告鼻子受傷后,過了5個月病情加重,原告的傷勢加重與此前發生的打架具有因果關系,加之雙方在調解協議中未涉及其他費用,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本起糾紛產生的原因等因素確定被告應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以外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50%的責任。經審核,本起糾紛導致原告主張的除醫療費外的人身損失為:營養750元,護理費1710元,誤工費12859元,交通費300元。原告的上述人身損失共計15619元,由被告承擔50%為7809.5元。法院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