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堆放雜物引發事故 堆放者和管理方如何擔責?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5-12-30 瀏覽次數:2134
案情簡介:2015年4月,被告王某駕駛牌號為蘇Hxxxxx號小型轎車在位于本市清浦區某鄉鎮公路上行駛,在行駛過程中王某駕車撞倒了在公路邊的行人劉某,而事發地該路段當時有被告朱某自家臨時堆放用于建房的砂石,經后期測量,堆放的砂石在寬6米的公路上占據路面寬3.25米。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原告劉某受傷出院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因傷所產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53265元。因此,原告將王某、朱某、公路管理部門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被告王某辯稱:自己駕駛汽車正常在路面行駛,之所以撞到劉某是因為朱某堆放的砂石占據了一半路面,導致其無法正常規避。造成后果應由故朱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公路管理部門未對朱某的行為及時發現制止,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朱某辯稱:自己雖然在路面堆放沙堆影響了車輛正常行駛,但王某駕駛汽車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對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劉某未進行有效避讓以致引發事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公路管理部門辯稱:王某駕駛機動車輛撞傷劉某系王某駕駛汽車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對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劉某未進行有效避讓以致引發事故,與本部門無直接關系;本部門長期在公路周邊宣傳相應法律法規,并在路邊設置相關提醒標志,已起到宣傳警示作用。朱某堆放沙堆系個人臨時行為,應當由朱某承擔相應責任。本部門不應承擔責任。
案情焦點及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堆放者朱某和管理方公路管理處應如何承擔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從本案所查明的事實看,朱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其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該案來看,應承擔10%的責任。被告王某駕駛汽車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遇前方砂堆時采取措施不力,對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劉某未進行有效避讓以致引發事故,是該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80%的事故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管理部門,作為事發公路路段的管理者,對公路負有法定的管理職責,對劉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所堆放的砂堆并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清理、防護與警示義務,故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亦具有一定過錯,在該案中亦承擔10%的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