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東法院最近審理一起校園人身損害賠償案,原告許某因在學校食堂就餐時跌倒受傷,造成醫療費等損失合計5萬余元,法院判決由所在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許某是本縣某小學五年級學生。200742日中午,午餐學生已基本結束,僅剩下原告許某一人在吃飯,其余幾名值日生在收拾碗、筷時,原告見值師去老師飯堂吃飯,即到另一張餐桌上吃菜,值日生王某見狀,問原告要不要添飯,原告罵了王某一句后,即手拿碗、筷向外快步跑走,不小心被桌子腳碰倒,手中的筷子戳入右眼而受傷。事故后,原告當即被送往村醫務室治療,后多方醫治經診斷為右眼貫通傷,先后花去醫療費7000余元,并構成八級傷殘,造成原告各項損失50000余元,為此,學生許某將所在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小學在學生就餐方面,有就餐紀律,有值日制度,有帶老師,措施落實基本到位,但在就餐結束與值日生值日交叉時,有不足之處,對學生仍有未盡管理之職,因此,對原告許某發生的人身損害負有一定的責任,法院從原告的年齡,跌倒的時間、原因、情節,學校的過錯程度等綜合考慮,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各項損失的30%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