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撞人豈能白撞 28年的“古董法規”已成歷史
作者:劉軍 發布時間:2007-09-24 瀏覽次數:1427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于
該《條例》明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條例》規定,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除上述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火車撞人是不是白撞?”這個疑問隨著社會發展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被更多的人提出來。
2007年1月,山東青島一位10歲的小姑娘因穿越無人值守的鐵道口被火車撞死后,獲得了600元賠償,這是女童父母經過爭取,才在原有的300元標準上給予的特殊照顧。
沈陽列車事故中,死者家屬始終難以理解:“養的牛還賣個千八百元,這爺孫倆加一塊,咋還不如頭牛值錢?”
近年來,各地發生了多起火車撞死人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而當地鐵路部門大多仍舊拿出28年前國務院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照章處置?;疖囕喯?,一條人命只值一百多元、幾百元,對此,民眾意見極大。28年前的陳規不僅內容失去合理性,形式也失去合法性,已經不起現代法治的推敲,其也許符合“鐵老大”的“理”,但它絕對不符合社會大眾的“理”和公平正義的要求。
沿用“古董法規”處理現在的事情令社會困惑,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更易成為社會矛盾的導火線。
此次國務院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彰顯人性化立法,以人為本的宗旨。
“法與時轉則治,法與時宜則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保障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