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于627的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上通過,自200791日起施行。將從今年91日起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上述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該《條例》明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條例》規定,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除上述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火車撞人是不是白撞?”這個疑問隨著社會發展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被更多的人提出來。

20071月,山東青島一位10歲的小姑娘因穿越無人值守的鐵道口被火車撞死后,獲得了600元賠償,這是女童父母經過爭取,才在原有的300元標準上給予的特殊照顧。

2005425,沈陽一名兩周歲小孩爬過破損的護路鐵絲網,走上鐵路路基,當70歲的爺爺追上孫子時,一列呼嘯而過的火車帶走了祖孫倆的性命。沈陽鐵路局依據《暫行規定》和我國《鐵路法》,予以一次性結案:補助死者家屬人民幣共計600元(每人300元)。

沈陽列車事故中,死者家屬始終難以理解:“養的牛還賣個千八百元,這爺孫倆加一塊,咋還不如頭牛值錢?”

近年來,各地發生了多起火車撞死人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而當地鐵路部門大多仍舊拿出28年前國務院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照章處置?;疖囕喯?,一條人命只值一百多元、幾百元,對此,民眾意見極大。28年前的陳規不僅內容失去合理性,形式也失去合法性,已經不起現代法治的推敲,其也許符合“鐵老大”的“理”,但它絕對不符合社會大眾的“理”和公平正義的要求。

沿用“古董法規”處理現在的事情令社會困惑,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更易成為社會矛盾的導火線。

此次國務院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彰顯人性化立法,以人為本的宗旨。

“法與時轉則治,法與時宜則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是保障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