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駛途中,一根電纜意外掉落造成騎車人十級傷殘,誰來為這場意外買單?”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物件脫落致人損害糾紛案件。

2021年1月8日上午,李某騎電動自行車回家,突然刮來一陣大風,將一根廢舊電纜吹落在李某的電瓶車把手上,致車輛失控,李某摔倒。經診斷,李某左鎖骨肩峰端骨折伴左肩鎖關節半脫位,治療后仍遺有左肩關節功能障礙,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調查了解,該電纜為某鐵通公司所有并架設在此處。李某遂將該鐵通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鐵通公司作為電纜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對該廢舊電纜線疏于管理,未及時巡視、檢查、修復,任由其懸掛在路上,導致本起事故的發生,某鐵通公司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核后依法判決,某鐵通公司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11萬余元。

法官說法:隨著通訊的發展,作為傳輸載體的電纜遍布城鄉各處,在方便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電纜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盡到妥善管理義務,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