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見官”體現司法尊重?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法治意義
作者: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7-09-21 瀏覽次數:1717
本網鹽城訊:從“民告官不見官”到“告官見官”的轉變,體現了行政機關對法律和對行政相對人的基本尊重,彰顯了法治建設的進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人人知曉,然而在實踐中,卻似乎較難執行。曾經許多行政機關為了維護自身的面子、形象,而將行政相對人稱之為“刁民”,拒絕出庭應訴,甚至不予答辯、不履行生效裁判,有的即便出庭也是安排某個工作人員應付了事,被告位置總是難見行政機關負責人蹤影。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從被迫被動逐漸轉變為自覺自愿,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樹立了司法權威,另一方面則為老百姓提供了一次官與民在法庭上的“平等對話”,而這種“平起平坐”在實踐中對緩解雙方的對立情緒,化解官民矛盾卻有著奇效。因此相關法律應當明確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相關部門能進一步加強相關工作的考核落實。與此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為了出庭而出庭,而應為了解決爭議、化解紛爭的目的,積極出動出庭。
相信隨著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有一天“告官見官”將不再是一個話題,而成為一項常態工作,實現“一把手”出庭應訴率達到100%,讓老百姓能實實在在地體會到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