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今年四歲的小男孩武敏(化名)在蘇州五星級酒店香格里拉門口的噴泉旁嬉戲,不幸摔倒在水池中。雖經醫院搶救但至今仍處于昏迷狀態。小孩的家屬認為大酒店作為噴泉的所有者與管理者,沒有在噴泉旁設立任何防護設施與警示標志,對于小孩的損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為此將蘇州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蘇州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及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920,在法院調解下,蘇州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償傷者經濟損失12萬元。

2006720晚,四歲的武敏在母親的帶領下來到蘇州香格里拉大酒店門口的開放式噴泉旁游嬉,不幸摔倒在水池中,后雖經醫院搶救治療,保住了性命,但至今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武敏的監護人認為三被告作為噴泉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沒有在噴泉旁設置任何防護設施與警示標志,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故訴訟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藥費及殘疾賠償金。

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對武敏發生這樣的不幸表示同情。但原告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是不充分的,首先原告發生事故后沒有及時報案,沒有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致使有關的機關單位、有關當事人沒有及時了解到事故的發生;其次,原告向法庭提起的事實主要是有關證人證言,從證人證言的法律效果來看,相對較低,應當結合物證、書證來看。香格里拉是家外國企業,注冊在香港的外國企業,它與業主陽光新地公司之間的關系僅是內部管理關系,不是對外的,僅是對內,也就是說酒店對外發生關系都是以陽光新地置業的名義的,以陽光新地置業公司的名義對外發生法律關系。所以香格里拉在本案中不適格,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陽光新地在該案中是產權人,可以作為適格的被告,但是從實體上講,證據不充分,不應由陽光新地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傷殘,其監護人應負主要責任。

而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以及新地中心酒店則共同辯稱,對于武敏的所受的傷害其監護人應當負擔主要責任,但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與原告協商處理此事。

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之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由蘇州陽光新地置業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一次性賠償武敏120000元。本次訴訟終結后,原告及監護人不再就本次傷害事故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向三被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