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探視權的執行及對策
作者:董正遠 秦鋼 發布時間:2007-09-20 瀏覽次數:1412
探視權是指父或母對與不在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實施聯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權利或者情感利益。在執行實踐中,因為人們對探視權的理解不同,在不同地區,執行方式也不同,出現了不同的執行狀態和結果。
一、當事人申請執行后,只要被執行人不協助或拒絕探視的,案件將反復地執行,執行人員不厭其煩地做被執行人的工作,不斷采取執行措施,何時結案,得看探視行為是否順利進行,案件處于不穩定狀態,給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阻撓了執行工作。
二、當事人申請執行后,只要實施了一次探視行為便視為結案,下次探視受理后繼續申請執行。這樣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也增加了訴訟成本,不利于便利當事人和節約訴訟資源。
三、對拒不協助或妨礙探視的被執行人予以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有些被執行人迫于法律的威嚴,在法院即將對其制裁時,履行了協助探視的義務,并保證今后再不妨礙探視,案件符合結案條件,因此可以報結。但有些執行案件雙方積怨較深,為爭奪小孩已大打出手或運用了各種手段,爭得孩子后,誓死不讓對方接觸,到處藏匿小孩,這就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在拒不履行的情況下,法院不得不采取強制措施,但之后往往仍不能達到探視的目的,案件只有中止,但矛盾未解決。
四、對判決探視過于頻繁或子女不愿接觸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的,如果一味按照判決執行,不僅給履行義務一方增加了負擔,也傷害了子女的感情,達不到親情關愛的目的和良好的案件效果,只有采取再審改判或中止探視的執行才較為合理。
形成以上四點探視權案件執行難的問題,它涉及到結案的標準、判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執行人員的執行藝術、技巧等方面的問題。
探視權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對策:
一、要以說服、疏導等思想教育工作為主要手段。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其目的是使權利人實現其依法享有的探視權。在此類案件中,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一般會對探視的方式、時間等作出合理安排,不存在無力執行的問題。其之所以需要執行,往往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存在思想障礙,不愿意履行協助義務,甚至阻礙權利人行使探視權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當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觀念不強的原因。同時,此類案件還會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執行人員所采用的執行方法、手段妥善與否,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有著重大影響。如簡單地運用強制手段,則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順利解決,可能使被執行人產生更大的抵觸情緒,也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壓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長。針對以上情況,執行人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傳工作,使被執行人認識到協助權利人實現探視權是其一項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則要從排除思想障礙入手,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工作。對權利人也應進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對方的言行;在探視子女時,不要對子女灌輸對方對離婚負有責任或不利于對方撫育子女的言詞等。否則更增加探視權執行的難度。
二、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探視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能,既要考慮探視權人的意志自由,更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對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不能完全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需要負責撫養教育的監護方給予正確的教育保護,以保障探視權人的探視質量。對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監護人履行了正確的指導和保護后,仍不愿接受探視權人的探視的,應綜合多方面考慮因素,盡量尊重未成人的意志。
三、借助非司法力量。切實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借鑒國外一些做法,當探視權受阻時,由社會義工出面進行監督協助,這樣在探視權的行使過程中,可以適當避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結合我國實際,可以考慮讓未成人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并發揮居委會、村委員、婦聯、和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的作用,讓一些非司法力量介入,既可以消除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負面影響,還可以避免法院陷入無休止執行的困境,讓探視權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視權糾紛之所以成訟,說明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沒有完全化解。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把握好當事人的思想脈絡,采取多種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之間不可避免存在著各種矛盾,離婚是一種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徑,正確對待離婚這一正常的社會現象,以減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產生的探視權糾紛。
五、把阻礙探視與變更撫養相掛鉤。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探視權受阻,當事人一般只能起訴要求確認探視權,而不能據此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因此有人提出,可以在法律上將探視權受阻作為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訴訟理由。但此提議也值得商榷,因為法院在判決撫養權的時候,必須考慮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一方的探視權受阻,并不必然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可以將探視權受阻作為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之一,但不能成為必然的變更原因,還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采取執行方案。
總而言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作出不同的符合實際的執行方案,才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穩定和糾紛的解決,使執行案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