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919,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這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該縣乃至徐州地區近年來少有的影響惡劣的案件。睢寧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從構建法治、平安、和諧睢寧和服務地方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按照最高法院“打黑除惡”審判工作會議精神,迅速組成合議庭,堅持從嚴、從快審理和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5月至20064月間,被告人王磊在睢寧縣境內,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及無業人員,形成以被告人王磊為首,以被告人沈海峰、朱彩磊、李永輝、慶優輝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李騰、胡聰及犯罪嫌疑人莊奎、鮑書才、吳光明(此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盤踞客運市場,非法組客,向乘客及車主強索錢財,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并將非法所得用于該組織的活動。同時該組織統一保管砍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在睢寧縣境內有組織地進行聚眾斗毆9起、尋釁滋事10起、多次插手民間糾紛和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非法組客”市場(南通線)形成非法控制,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在睢寧縣城區造成重大影響。

睢寧縣檢察院于2007410,指控被告人王磊等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沈海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朱彩磊、慶優輝、李永輝、李騰、胡聰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磊等7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性質惡劣,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做出了被告人王磊等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13年等不同刑期。被告人王磊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被依法追繳,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被沒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