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919,睢寧縣人民法院就一起財產權屬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原告王云要求第三人返還其保管的女兒撫恤金,被法院判決駁回。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判決撫恤金歸第三人保管。

原告王云系死者劉建華丈夫,劉晨父親。200512月,劉建華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賠償款221500元。王云與劉建華母親王貴云在賠償款的使用和分配上互相不信任。2006223,在睢寧縣魏集鎮白湖村支部書記夏春洲等人調解下,原告王云與王貴云達成“王云和已故劉建華家庭撫恤金分配的協議”。該協議約定:“一、原撫恤金王桂云55000元,王云60000元,孩子劉晨89000元。二、孩子撫恤金每年一次性提取撫養費2500元,特殊情況例外。剩余部分存在夏春洲戶上。由撫養人找夏書記提取,隨著孩子年齡增長的所需經費再定。另外,領取劉晨撫養費必須王家和劉家到場方可領取……”王云、王貴云均在協議上簽名。協議簽訂后,劉晨分得的89000元交由被告夏春洲保管。按照協議約定,原告王云于2006314已經支取劉晨撫養費2500元,余款保存于被告夏春洲處。2006913,原告王云攜劉晨改嫁異地無子女的孫某為妻,雙方尚未生育子女。后王云因要支取劉晨全部撫養費未果,遂訴訟。

睢寧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王云與王貴云因在劉晨撫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達成的“撫恤金分配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協議各方均已經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該協議的性質應是監督監護人行使監護權的協議,而不是原告劉云直接委托被告夏春洲代為保管劉晨撫恤金的保管合同。原告王云與王貴云訂立“撫恤金分配的協議”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為了保護原告劉晨的合法利益,民法上設立監護制度的立法本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所承擔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的職責,僅僅是諸多職責中的重要一項,既是權力更是義務,原告王云與王貴云訂立的協議從根本上保證了屬于原告劉晨的撫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劉晨身上,能更有效地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而且協議的實際履行并沒有妨礙原告王云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因此,在沒有新證據證明該協議的履行會損及被監護人利益的前提下,從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出發,綜合考慮目前原告劉晨的年齡智力狀況和原告王云的生活環境等因素,應支持該協議。睢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