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庭審調查存在的幾個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邵海林 發布時間:2007-09-19 瀏覽次數:1733
近期,豐縣法院對1-9月份民商事案件進行評查分析,從庭審筆錄中發現,在法庭開庭、調查階段,在當事人陳述、辯解、舉證、質證、認證等方面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庭開庭階段的問題:(1)當事人到庭情況記錄不詳,常見的記錄只是按照庭審筆錄題頭格式提前填好原被告、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并沒有注明是否到庭等情況。( 2)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到開庭傳票記錄不詳細。(3)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記載不詳。
二是法庭調查階段的問題:(1)當事人的陳述記錄過于簡單,特別是對增加、變更了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的、提出反訴的,沒有詳細記錄。(2)對多個當事人質證的記錄不詳。(3)對證據的記錄省略過多,對證據的出處、時間、地點名稱、所要證明的內容記錄不詳,是當庭舉證還是庭前提供的證據,是否超過舉證期限沒有說明。(4)、庭審筆錄中沒有顯示確認的證據是否經過評議。常見的記錄只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確認”,意見的形成過程沒有顯示。
三是忽視認證的問題突出。從審理筆錄上看,部分案件的審理筆錄僅僅限于舉證?質證、或質證?舉證反復循環的簡單模式,重要認證活動有的被審判人員忽略,使雙方當事人對所舉出的證據得不到審判人員應有的說理認證,導致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完畢后一知半解,沒有起到舉證、質證、認證的應有作用和效果。
四是爭議事實“焦點不明確”。從審理筆錄來看,部分審判人員對庭審的事實,即相同點或不同點未進行歸納要點,爭議的焦點不明確。導致是非曲直責任難明,既浪費了庭審的司法資源,也直接影響了審判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司法形象,達不到舉證、質證審理活動的應有效果。
五是審判人員、書記人員間庭審的配合不默契。從評查的庭審筆錄上看,審判人員和書記員雖對審理程序有一定的配合、協調能力,但有些地方記錄不符合庭審規定,如證人出庭作證,應當交待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從抽查的案件看,案件幾個證人幾乎沒有這一交待,且對證人陳述事實完畢后,也未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質證進行合理合法的認證說理、析理過程。
審判筆錄是以文字形式記載的如實反映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如果庭審記錄流于形式,筆錄出現疏漏和錯誤,必然導致實體處理上的錯誤,因此應引起審判人員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