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被告中國建筑某工程局在原告處施工,并欠原告鋼材款17萬余元,原告提起訴訟,被告認為雙方是口頭協議,不應適用合同履行地原則,提出管轄權異議。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該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間,被告中國建筑某工程局在承建205國道新沂沭河橋工程時在原告處購買鋼材,雙方經熟人介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后經雙方對帳,被告共欠原告鋼材款175438.9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給付。20075月,原告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及利息。被告中國建筑某工程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管轄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口頭購銷合同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應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法院依法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