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不認罪 法院依證據定罪量刑
作者:馬縈 發布時間:2007-09-18 瀏覽次數:1520
本網徐州訊:被告人趙某搶劫犯罪后拒不承認,日前,被銅山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當日攜帶板手、螺絲刀等作案工具,到銅山縣柳新鎮移動公司新基站內盜竊空調外機。當被告人趙某將該基站院內空調外機卸下拆散欲盜走時,被移動公司人員發現報警。銅山縣公安局柳新派出所民警、聯防隊員及移動公司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對其抓捕。被告人趙某手持磚塊對保安隊員及移動公司人員進行威脅,抗拒抓捕。
被告人趙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經查認為,移動公司工作人員及公安人員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被告人趙某聞訊逃跑,后被抓獲。作案現場并未發現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及其他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且被告人趙某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與經當庭質證的上述證據相吻合。被告人趙某在盜竊公共財物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