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作者:劉杉林 發布時間:2007-09-14 瀏覽次數:1470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依法將該工程折價或拍賣,承包人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得到償還的權利。這一法定權利充分保護了承包人的權益,作為承包人必須充分加以使用,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一、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依據來自法定和約定兩個方面。
1、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它是合同法在建設工程合同制度中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
2、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協議約定。
目前,建設部門普遍采用的是99《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在該示范文本第二節“通用條款”33.4中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仍不支付的,承包工程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價款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一協議約定是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約定依據。
二、優先受償權行使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它債權。”從這一規定中可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僅優先于一般債權,而且優先于抵押權,這對承包人來說是很有利的,應當充分加以利用。
2、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是六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是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計算。”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必須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約定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這六個月是除斥期間,這個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以及延長等有關訴訟時效方面的規定,在這六個月內如果不行使優先權則優先權喪失。
3、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使用范圍
根據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三條:“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款范圍,一是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出的工作人員報酬(包括已經支出和未支出但應當支出的部分),二是承包人支付的材料款及支出費用(包括為發包方墊付的費用,總承包中的勘查,設計費用)。而發包方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不在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之內,應以一般債權論.
4、工程性質必須屬于可以折價,拍賣范圍
依據法律規定或工程性質不能產生收益的公有物不可以折價,拍賣,如城市公共綠化,市政工程等.單獨的裝飾裝修工程或者設備安裝也不宜折價,拍賣.因為此時的輔助工程與主體工程在性質上不可分割。
5、承包人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消費者作為商品房買受人的權利
根據最高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即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可對抗消費者的房屋所有權,但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是購房人必須是符合《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消費者;其二是購房人必須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購房款。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才能不對抗消費者的房屋所有權,否則承包人仍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綜上,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的效力要高于抵押權,是對抵押權效力的一種限制,目的在于保護承包人的權利,使廣大工人在付出勞動之后,能夠最大限度的得到回報。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的誕生體現了法制的進步,體現法律更加注重對人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