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退休職工被原工作單位有償續聘,后在勞動中不慎軋斷手臂,最終向單位索賠成功,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914,被告某棉業公司一審被判賠償原告蔣某因事故所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假肢費等損失250784元。

蔣某原系棉業公司的職工,200411月退休,退休后被公司續聘,繼續從事退休前的工作。200612月,因天氣潮,濕度高,蔣某操作的皮清機產生護絨,蔣某在機器工作狀態下清理護絨,其右手不慎被卷入機器里損傷,后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蔣某右手部毀損傷,并行清創整修術。經鑒定,蔣某右手缺失,構成五級傷殘。庭審中,棉業公司辯稱,蔣某發生事故是事實,但該事故是因蔣某嚴重違規操作引起,蔣某操作不當,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30%的責任,且要求按工傷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受雇于棉業公司后,在工作期間發生右手部毀損傷的事故,造成五級傷殘,作為雇主的棉業公司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棉業公司稱蔣某有重大過錯,因無證據證實,該辯解法院不予采納。對于棉業公司要求按工傷處理的辯解,法院認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包括在職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員退休后的有償勞動。因此,蔣某受傷后造成退休金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于“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棉業公司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準予以賠償,其與工傷賠償并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