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后又復婚 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作者:聶新國 發布時間:2007-09-13 瀏覽次數:1483
夫妻以協議方式離婚,且該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后又復婚,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目前在審判實務中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事實上已經離婚,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協議離婚后又復婚,雙方現實存在的婚姻關系使之前的離婚協議變得毫無意義,該協議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自動失效。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該協議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離婚這一條件的成就,否則該離婚協議不生法律效力。如果離婚協議加蓋婚姻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則表明婚姻登記主管機關對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這一事實與協議內容的確認,該離婚協議因其所附條件的成就而產生法律效力。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雙方之后的復婚行為對離婚協議效力的影響。我們認為復婚行為對離婚協議中財產方面和人身方面的影響是不同的,這個問題應該分成兩個方面進行討論。離婚協議生效后,該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和一般的合同無異,應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確定財產的歸屬,即使雙方以后再復婚,這些財產也應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能因為復婚行為使這些權屬明確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雙方的復婚行為對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方面的約定并無影響。而對于生效的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等人身方面的內容,雙方的復婚行為使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撫養費支付多少、探望權如何行使等問題自然變得毫無意義,所以,雙方的復婚行為使生效的離婚協議中有關人身方面的約定自然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