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淮安楚州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梁大朋等20名在公開場所手持刀棍爭強斗狠的被告人因犯聚眾斗毆罪分別被判處二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罰。令人警醒的是,參與聚眾斗毆的20名案犯均為80年代后青年,年齡最大的被告人梁大朋19803月出生,年齡最小的周某19904月出生。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68月初,家住淮安市楚州區的被告人馬某(未成年人,17周歲)與家住淮安市經濟開發區居民徐某(另案處理)同在一迪廳跳舞發生矛盾后,馬某與同在該舞廳跳舞的朋友將徐某帶至一小巷內進行了毆打。徐某懷恨在心,遂糾集同在迪廳跳舞的被告人梁大朋、葛從兵、陳金洋等8人尋找對方欲行報復。當梁大朋等人行至環城馬路與聞訊持刀騎摩托車趕至現場的被告人馬某等人相遇。被告人梁大朋、葛從兵等人遂各自在附近尋找工具伺機毆打。當被告人馬某持刀砍向被告人陳金洋時,梁大朋用木棍擊打馬某頭部,被告人陳金洋乘機奪下馬某手中的砍刀。毆打過程中,幾被告人用竹桿、木棍、褲帶、拖鞋等物分別對馬某等人實施毆打,致馬某全身多處受傷。2006820日晚,寇某(另案處理)等人被人持棍打傷后,懷疑系淮安市經濟開發區個別居民所為,在當晚欲尋對方報復未果。次日下午,寇某等3人與被告人楊杰、王威等6人在一游戲室內糾集后,各自籌集錢款,并由被告人楊、王二人騎摩托車到市場上購買了數把砍刀。同時,被告人周某(未成年人,17)6人亦在迪廳附近一網吧內糾集后攜帶鐵棍到迪廳附近與寇某等人匯合,侍機對從迪廳跳舞出來的被告人陳金洋等3人實施毆打。當日晚10許,當陳金洋等人從舞廳出來后,被告人孫泉即持刀上前揮砍,其他被告人或用刀砍或用鐵棍擊打或用磚頭砸打等方式對被告人陳金洋等人實施了毆打,致一人輕輕傷,二人輕微傷。案發后,梁大朋等14名被告人投案自首,4名被告人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分子。

楚州法院認定,被告人梁大朋、葛從兵、陳金洋等人出于爭強斗狠、稱霸一方的目的,結伙持械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己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認罪態度和未成年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人梁大朋、陳金洋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葛從兵、張超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張永光等11人有期徒刑二年或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根據法庭對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成長及家庭情況的調查, 6被告人均因缺乏學習興趣,學習成績差,在小學畢業或初中畢業輟學在家后迷戀于網吧、舞廳等娛樂場所,并與有不良習性者交往較多。6被告人的監護人或疏于管教,與被告人接觸、溝通較少,或管教力度不夠、方式不當,失之簡單、粗暴。其他成年案犯也時時出入網吧、舞廳,并受種種社會不良習氣污染,平日拉幫結派,姿意斗狠顯威。更令人深思的是,為了盡可能的提高法律教育效果,法官雖然耐心細致地引導了未成人的監護人當庭對其兒子進行批評教育,但絕大部分監護人仍一臉忙然,無話可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