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擔保須謹慎,別讓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
作者:盱眙縣人民法院 呂玉牒 發布時間:2019-07-08 瀏覽次數:686
不久前,申請人楊某總算了結了一樁心事。
“2015年應某找到我,說讓我給他做個擔保,我覺得都是朋友,就同意了。結果他不僅不還錢還玩失蹤,把我坑慘了!”楊某回想起從2015年至今的生活經歷叫苦不迭,“經過這么多事,朋友是沒得做了,他必須要為自己不誠信的行為付出代價!”
原來,申請人楊某與被執行人應某原是好友關系。2015年,應某向他人借錢,請楊某為其擔保,楊某出于對朋友的信任便同意了。但到了約定還款時間后,應某卻拒絕還款,債主遂將借款人應某與其擔保人楊某一同訴至法院。在應某消失不見的情況下,楊某最終將借款還清。案件結束后,楊某找應某追償,但應某屢次推脫,拒不償還。楊某無奈,只能向盱眙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盱眙法院工作人員的努力下,楊某與應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但應某在履行了第一期還款后再次銷聲匿跡,并被列入了失信人黑名單。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等各種執行措施的強大壓力下,2019年5月底,應某私下聯系楊某意圖再次達成和解。楊某立即向盱眙法院執行局提供線索,盱眙法院執行局迅速出動,成功將應某控制。迫于強大的執行壓力,應某當晚即將所有的案款全部轉到法院賬戶。至此,困擾申請人楊某多年的煩惱終于得到了解決。
日常生活中,像上文中的楊某一樣,在尚不明白擔保的責任和義務的情況下,僅出于朋友義氣或信任,就輕易幫朋友做了擔保的情況屢見不鮮。而借款到期后,說好還錢的朋友拒不還款,甚至偷偷跑走,直到銀行起訴到法院,擔保人也被列為被告時,這些做了擔保的“好朋友”們才恍然大悟。可此時后悔也已經來不及了,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地代為償還借款人尚欠的借款。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而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擔保人都不會寫明自己的保證方式,或者只是在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字。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視為連帶保證。此時,一旦借款發生糾紛,保證人需承擔與債務人一樣的還款責任,即連帶清償責任。
盱眙法院提醒廣大市民:為人擔保須謹慎!在擔保前要詳細了解借款人的經濟能力、資信狀況,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以此降低還款風險。切勿礙于面子或貪圖小利為人擔保,否則,一旦訴至法院,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