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療風險已告知 起訴賠償被駁回
作者:吳玉鳳 發布時間:2007-09-10 瀏覽次數:1275
本網鹽城訊:對早產兒用氧治療導致患兒雙目失明。是否如原告所訴,醫院侵犯了原告監護人的知情選擇權。日前該案已塵埃落定,江蘇省鹽城市亭湖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6年1月23日,原告母親陳志慧入住鹽城市某醫院待產,當日,原告出生,出生后15分鐘因“反應欠佳”,該院將原告收住入院,診斷為“極低出生體重兒、早產兒適于胎齡兒”,醫囑予吸氧、保暖、抗感染、預防出血等治療。氧療前,某醫院出具《新生兒用氧治療告知、同意書》,列明,用氧治療可能會引發視網膜病變等情況。原告父親在同意書上簽字。1月29日,被告對原告停頭罩吸氧改CPAP吸氧。1月30日,被告又出具了《特殊治療同意書》,告知采取“呼吸機CPAP吸氧”治療,該治療方案后及治療時仍可能發生如下醫療風險:早產兒視網膜病變、致失明……原告父親張志云在該同意書上簽字。原告出院時,醫囑明確告知原告出院即去上海查眼底,定期復診,早期發現早期干預。此后,原告先后就診于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經眼底超聲檢查,確診為雙眼視網膜病變。
原告認為醫院在沒有充分告知吸氧副作用的情況下采用用氧治療方案,造成原告雙目失明,醫院有過錯。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鹽城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認為:某醫院在對該患兒的診治過程中,診斷準確,搶救治療合理有效。本病例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該患兒系29周+1天出生、體重僅1400g,肺發育不良,呼吸困難,有紫紺,給予吸氧治療是搶救患兒生命的必要措施,且院方用氧濃度、方法、時間符合有關規范,并在用氧之前及過程中對用氧的適應癥通過《新生兒用氧治療告知、同意書》、《特殊治療同意書》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該患兒出現的視網膜病變的根本原因系胎齡小、體重低、視網膜發育不成熟等,且其家長在患兒出院后未按醫囑及時到上級醫院檢查診治,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不能歸責于醫方。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