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護主義,困擾執行工作的首要因素和重要障礙,日益突出地影響民事、經濟關系的正常流轉,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

一、地方保護主義在執行工作中的具體表現

 ()法院系統內部的地方保護主義

1、《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或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執行”,然而,一些人民法院對外地委托執行的事項不予辦理或不積極協助,致使委托法院的委托執行案件長期未予執結。

2、有些受委托人民法院不顧《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 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規定中的時間限制,表面上接受委托,出于保護地方經濟等考慮,能執行也不執行,讓委托人民法院一等再等。

3、在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時,被執行人住所地與執行的財務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執行管轄權,個別人民法院不顧其他法院已先行受理執行申請的事實,為維護本區域的利益,仍舊強制執行。

 ()法院系統之外的地方保護主義

1、有的銀行對法院的查詢、凍結采取消極態度,或者片面強調要執行“為儲戶保密”的原則,或要求法院查詢必須提供帳號、姓名,缺一不可。有的單位則不愿按照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扣留、提取本單位職工的工資。

2、有的地方黨委或政府的負責人隨意干涉法院的執行或為有關系的被申請執行人講情打招呼,甚至下發所謂的“重點企業”文件等予以變相保護。

3、近年來,各商業銀行為收集社會資金,相互開展了競爭,使得企業多頭開戶,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注冊登記把關不嚴,致使無資金、無機構、無場所的“單位”以法人身份活動,或者使一些企業同時得到兩個“營業執照”,這些現象無疑為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提供了條件。

二、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原因及危害

1、法院執行人員及有關部門領導的法律素質不高,沒有意識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統一、開放的有序的經濟,沒有理解法制統一的深刻內涵,致使行為上不自覺地出現偏差。

2、從體制上看,法院在人、財、物等方面對本地黨政部門依賴性很大,當執行中出現行政干預時,再講司法獨立,要法院嚴格執法就使法院左右為難。

3、執法力度不夠。法院對有關協助執行單位拒絕協助或妨害執行的,有的沒有依法采取應有的強制性懲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地方保護主義。

危害在于:

一是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法院的形象,影響法律的尊嚴和威力,破壞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制。

二是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地方保護主義總是把狹隘的地方利益置于國家的利益之上,使本來統一、開放的經濟模式變成條塊狀和封閉型,破壞正常的經濟交往秩序。

三、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對策

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是復雜的,造成的危害是嚴重的,我們必須針對目前的現實狀況,找出相應的對策。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院執法人員和有關部門領導干部的法律知識,將思想認識統一到嚴格執行法律,維護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個道理上,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和協助法院的執行工作,徹底扭轉和消除行政命令長官意志干擾執行工作的做法。

 ()樹立全國法院一盤棋思想,認真完成委托事宜,樹立全局整體觀念,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認真負責搞好法院之間委托執行工作。

()執行人員應注重提高自身素質,掌握好執行藝術,實踐中,執行人員應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執行藝術,在制定方案、運用公關藝術、文明執行等方面顯示出對協助者的尊重,促使案件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