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傳銷保健品 二被告人獲刑罰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07-09-06 瀏覽次數:1396
2002年被告人白文華加入傳銷組織并不斷發展“下線”人員。2005年底,被告人陳翔宇加入被告人白文華的傳銷團隊,成為白文華“下線”,接受白領導。2006年8月份,被告人白文華指派陳翔宇帶領"下線"數十人到宿遷發展,駐扎于宿遷市宿城區果園居委會,通過“上線”傳銷貴州紅躍集團“七天靈”、“保圣康”等產品。
2006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陳翔宇及其“下線”通過銀行向其“上線”提供的賬號存款11萬1千元,用于購買"七天靈"、"保圣康"等產品,進行非法傳銷。案發后,被告人陳翔宇被公安機關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950元和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電腦一臺;被告人白文華被公安機關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82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文華、陳翔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組織非法傳銷,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文華、陳翔宇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本案非法傳銷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