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景]:

隨著城市化進程發展和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家庭汽車逐年普及,作為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的使用價值和商業價值越來越受重視。在《物權法》制定前,車庫、車位的歸屬是法律忽視的冷角?!段餀喾ā穼Υ俗龀隽艘幎ǎ丛谀壳艾F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其歸屬。

[法律條文]: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條文解讀]:

一、關于“規劃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理解?!段餀喾ā分粚ㄖ^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予以明確,那種不屬于整個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地面有償車位既違反規劃要求所建設的車位、車庫不屬于本條調整范圍。

二、車位、車庫的本質是小區整體環境的組成部分,為服務于小區業主居住便利而建造,同時屬于業主成員權范疇內容,其使用和轉讓應服從于整個小區建筑物的使用和全體業主利益,因此,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應首先滿足小區居民的需要。開發商必須設置規定數量的停車設施,禁止其將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車設施建設納入自己的所有權范圍內單獨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應當提供給小區業主使用,在保證小區業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許可小區業主以外的人使用。

三、建筑區劃內的車位、車庫歸屬屬于當事人約定范圍,在處理相關權屬爭議時,應首先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于車位、車庫權屬的約定。關于約定本款規定為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此中約定不限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也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其他協議形式。出售主要指開發商將車位、車庫交付業主所有,由業主支付約定價款的方式。附贈是指開發商把其所有的車位、車庫無償的送給業主,業主同意接受的方式。出租是指開發商作為出租人把出租財產??車位、車庫交給業主使用,業主支付租金。關于約定的形式應當為要式合同,即采取書面合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實際存在兩個法律關系,即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和車位、車庫使用權轉讓、附贈、出租法律關系,兩者相互獨立,并不存在必然的牽連關系。

四、本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所有。因而與業主所有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上修建的停車位應確定為業主共有。但注意的事,本條僅規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其他場地上用于停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為包含車庫,這是因為車庫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當然得認為屬于業主共有。地下空間利用權隨包含在土地使用權之中,但其并非隨專有部分的購買而當然取得,地下空間利用權的歸屬權根據規劃來確定。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分割適用的原則,并不適用于地下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車庫作為獨立適用對象,不屬于小區共用的公共設施,故車庫的歸屬應通過約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