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父母離婚后,男孩隨生父生活,父親買了保險并指定兒子為受益人,后父親車禍死亡,但巨額保險理賠款卻被后媽取走,男孩在生母的支持下,走向法庭,怒向后媽主張權利。831,被告女士一審被判返還原告小陳保險理賠款9萬元。

陳系陳先生與宋女的婚生子,今年15歲,在某初中上學。19998月,先生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啟東市支公司投保了康寧保險,指定受益人為小陳。2000年,先生與宋女經法院判決離婚,小陳隨其父先生一起生活。同年3月,先生與女士結婚。20012月,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4月,女士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啟東市支公司領取了應屬小陳享有的先生意外身故保險金9萬元。小陳索要不著,訴至法院,要求后媽蔡女士返還該筆理賠款。庭審中,女士辯稱,領取先生意外身故保險金9萬元是事實,但其與先生結婚后沒有收入,為撫養小陳及女兒,領取的9萬元已經花費得差不多了,另外其與先生結婚后欠了很多外債尚未清償。生母宋女作為小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了庭審。

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先生在投保時已經指定了受益人是小陳,故小陳對本案訟爭的保險理賠款9萬元具有請求權,女士在保險公司支取上述保險理賠款沒有合法依據,應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給該保險金的受益人。在返還不當得利時,除應返還原物外,還應當返還原物產生的孳息,因小陳并沒有主張蔡女士一并返還保險金所產生的利息,故法院對此不予理涉。女士辯稱的有關陳先生的遺產分割及與小陳間的撫育糾紛與本案無涉,且女士為小陳支出的撫育費,首先應自陳先生的遺產中支付,小陳則無須承擔,現先生的遺產尚未分割,故女士的抗辯不成立,女士應當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