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公告送達,通常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法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主要內容公之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送達,往往受送達人難以知曉,難以行使訴訟權利。因此,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否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分析司法實踐中公告送達的現狀,其適用存在諸多問題:

1、送達功能不強,送而不達。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有特別要求的按要求方式進行。為了規范公告送達,最高院要求統一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報》的傳播覆蓋面很狹小,受送達人及其親友則很難看到該報,基本上無法實現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訴的目的。

2、公告內容不規范。法律規定,公告送達起訴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而很多公告沒有載明這些內容,即使受送達人看到了公告,也無法知曉送達的主要內容,送達失去了實際意義。

3、受送達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規定起訴的條件之一就是“有明確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現在的公告,一般開頭直接就是受送達人的名字“某某某”,沒有注明個體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導致同姓名者的權益遭到侵害,案件無法執行。

4、公告周期長,拖延訴訟。公告自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除此之外,還要加上從寄發公告到見報的時間,少則半個月,多則一個多月,大大增加了訴訟成本。

5、原告怠于參與送達,送達責任法院承擔。一些當事人存在著一切糾紛只要到法院就能解決的心理,怠于落實被告的具體身份,詳細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達是末位送達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達方式,那么送達的責任則主要由法院承擔。

6、導致缺席審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實踐表明公告送達的后果就是缺席審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辯,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爭議所在,審理變得簡單。同時由于缺乏監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誘發惡意訴訟。公告送達并不能確保受送達人一定會收到法律文書,同時又具有與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與當事人的利益有著微妙的關系。個別當事人故意隱瞞對方地址或提供虛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達,導致缺席審判或作出其他處理,從而輕易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進入執行程序時,當事人對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提出異議,不斷上訪、纏訴,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隨著社會的日益進步,人口流動日益頻繁,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達,使得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辦案,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具有很高的實踐價值。但由于公告送達存在諸多問題,所以要慎用。

1、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首先,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再次,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2、規范公告送達的內容。一方面要統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規定載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內容,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等。另一方面應當注明被送達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證號碼,在企業名稱旁加注“工商登記注冊號”,以保證送達公告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3、針對不同情況采取有效公告送達方式。對于真正意義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親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況,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而對于有證據證實被送達人經常回家或與家人經常聯系而非真正意義下落不明的情況,采取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的辦法則更為有效,更為便捷。對公告送達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4、對離婚訴訟等特殊案件,要特別控制公告的隨意性。離婚判決不僅是財產判決,同時更是人身權利判決。如果當事人利用對方外出打工、負氣離家的機會惡意訴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嚴重后果。所以要進行嚴格審查,要求提供被告戶籍地居委會、村委會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被告的成年家屬不知被告下落的證明,被告單位的證明,審查這些證明無誤后才可采用公告送達。在送達程序上除登報公告外,還應在戶籍所在地、婚前戶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以利于充分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5、加強公告案件證據的審查、程序適用。缺席審理的案件,因為被告無法行使答辯、質證的權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決的可能性就會增大。所以,法官要對案件事實主動查證,不得對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一概認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實,做到有據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發揮合議庭審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證。《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就是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原因,以便于審查適用公告送達條件的合法性,防止濫用公告送達;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經過,以便于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所以應詳細制作筆錄,記載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證據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送達的結果,以證實采取公告送達程序的合法性,避免當事人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