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分保管財物要不得
作者:東臺市人民法院 江全 張遠 發布時間:2021-10-09 瀏覽次數:955
張某和李某是多年好友。2019年5月,張某將自己的金首飾暫放李某家中保管,同時委托李某幫忙打聽有沒有認識回收金首飾的熟人。李某經過多方打聽,聽說孟某專門回收金銀首飾。于是李某聯系孟某,詢問其是否回收金首飾,價格如何。孟某稱金首飾290元/克。李某自以為價格合理,未經張某允許,擅自將金首飾變賣給了孟某,孟某將款項支付給了李某。后張某多次詢問李某,有無打聽到回收金首飾的熟人,李某均隱瞞實情,告知張某尚未打聽到熟人。
2019年8月,張某向李某提出拿回自己的金首飾,李某謊稱已經聯系了一個熟人,馬上要來回收,請張某再耐心等幾天。又過了半個月,張某見李某一直未聯系他,遂再次提出要拿回自己的金首飾,但李某仍然讓張某再等幾天。張某突然意識到可能出了問題,堅持要拿回金首飾。李某只好向張某坦白,金首飾早已變賣給孟某。張某詢問所得價款,李某稱總共變賣了47200元(162.75g左右),290元/g。張某聽聞大怒,現在金首飾回收的價格已經超過320元/g,責怪李某太沖動,且事先未經其允許,也未與其商量,就變賣了金首飾。張某要求李某按照市場價320元/g賠償自己的損失,李某不同意,認為應該以自己變賣的價格290元/g照價賠償。兩人各執己見,為此大吵一架。
后經協商一致,李某向張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張某52000元,分期給付,2019年10月前還15000元,其余于每月25日前還10000元。后李某僅給付了30000元,剩余22000元遲遲未給,張某多次催要,李某拒不給付。張某遂向東臺法院起訴要求處理此案。
東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作為保管人,其無權擅自處分張某的金首飾。鑒于李某已經將張某所有的金首飾出售,無法返還,故應向張某賠償損失。后李某認可應賠償52000元,并向張某出具欠條,故其應按照約定數額向張某按期給付相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