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民事證據舉證期限制度的幾點思考
作者:李衛 發布時間:2015-11-23 瀏覽次數:2347
引言
舉證期限制度從司法解釋創設以來,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舉證期限的具體操作如何適用上,存在不少的困惑與爭議之處。10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立法部門對舉證期限制度也在不斷謀求制度的革新及完善。2012年8月修訂民事訴訟法,對于舉證期限確立了框架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民訴法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起實施,其中就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做出諸多細則規定。本文試通過對新舊舉證期限制度幾方面的對比,以求在實踐中更準確地把握與適用舉證期限制度,真正促進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一、原舉證時限制度的基本含義及其功能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創設了舉證期限的規定,給當時的民事訴訟領域帶來了嶄新制度。所謂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供證明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如逾期則無論其是否提供都應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它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舉證責任制度才有可能完全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它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期限,即當事人應在該期間內盡自己可能提供對己有利的證據;二是法律后果,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逾期提供或未提供證明自已主張的證據,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這兩方面內容有機統一,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舉時期限制度,缺少一個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但舉證時限制度的核心在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因為此點,有些學者干脆將舉證期限稱為證據失權或者證據失效。
應該說,舉證時限制度的出現是為了改變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帶來的種種弊端,它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得,防止證據突襲,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避免法院重復勞動,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促進民事訴訟的公正效率。然而舉證時限制度的規定,在實施中了產生種種問題,反映在規定過于嚴厲。在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如適用規定,則發生失權效果,容易產生當事人因輕微過失未如期舉證則喪失勝訴機會的情況;如不適用規定,也會法院限定的舉證期限流于形式,遭按期舉證方垢病,質疑法院的公允性。 為緩和證據規定中舉證時限規定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發了《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證據規定通知),在這一司法解釋中對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設定了一些除外情形,并對舉證期限的操作進行了技術化的調整和明確,但從多年實踐來看,有關時限制度的規定,施行效果并不理想。
二、現行舉證期限的規定及功能特征
2012年8月修訂民事訴訟法,對于舉證期限確立了框架性的規定。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具體而言,新民訴法要求:
法院對當事人舉證負有指導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都是已經發生過的事情,審判人員不可能預先了解案件事實,只能借助于有關證據,只有充分掌握確鑿的證據,才能保證正確認定案件的事實,正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正確認證和正確適用相關法律。而證據主要靠當事人來提供,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時,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時,才由人民法院出面調查收集證據。因此,當事人所舉證據質量如何,是否符合審判案件的要求十分重要。
1、向當事人釋明“誰主張,誰舉證”
認識到該規定是法律規定,不能依賴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不舉證、舉證不足或舉證不能,將負敗訴的法律后果,必須自覺、積極向人民法院提供 各種有效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
2、圍繞自己的主張舉證
提供的證據要能證明案件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那些事實。在許多情況下,被告也應用證據證明自己所答辯的理由。例如,原告認為被告違約而起訴解除合同,并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在答辯中提出原告違約在先。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就應該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一樣,只要認為自己對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并且主張權利,就應提出相應的證據材料。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保護自己的利益,對作為法律利益根據的那些事實,也負有舉證責任。
3、向當事人釋明什么案件舉什么樣的證據材料
如借款合同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借據、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材料,有抵押物應提供抵押物的證據,有負連帶責任的擔保人要提供擔保人應承擔責任的證據及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等。當事人第一次舉證不能滿足的,要指導其補證,要不惜多次指導舉證,以便使案件能一次開庭成功。
三、新舊舉證期限規定的比較
(一)確定舉證期限的方式的不同
證據規定設置了法院指定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兩種方式,新民訴法設置了法院指定一種方式,新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法院指定和當事人協商、并經法院準許兩種方式。在法院訴訟實踐中,大多數案件由于適用簡易程度只開一次庭,由法院指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但對于爭議較大、證據較多、案情復雜的案件,將當事人協商舉證期限作為補充作法,是可能的。
?。ǘ?、庭前舉證期限的不同
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證據規定通知第一條規定,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是指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不受“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新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需要開庭審理的,通知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除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小額訴訟案件外,這要求人民審理案件,應在開庭前明確爭議焦點,確定舉證期限。
新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第三款規定了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 新民訴法解釋的前述規定,在縮短庭審前準備階段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的同時,又給當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駁證據或補正證據的機會;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簡單規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訴訟實踐要求。這意味著,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頒布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這樣可以減少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不一致的情形,如出現追加當事人等情形出現時,由于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時間不一致,將導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亂。
?。ㄈ⒂袩o證據的除外情形的不同
證據規定并未規定不受舉證期限約束的除外情形。
證據規定通知將舉證期限定位于當事提供證據案件基礎事實的期限,在該期限之后,如前所述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
新民訴法新增當事人要求對主要證據在來源、形式上的瑕疵予以補強的,及當事人要求提供反駁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ㄋ模?、對于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要求的不同
原民訴法適用意見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
新民訴法解釋要求: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因為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視為舉證行為,當然應遵守舉證期限的規定。同時須以書面方式提出。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應圍繞當事人是否存在期限提供證據確有困難進行,此確有困難,指的是客觀上的障礙,當事人主觀上的原因不構成。法院同意延長申請人的舉證期限,則同樣適用其他當事人。
(五)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不同
證據規定規定了逾期舉證即證據失權。
證據規定通知由于限定了舉證期限的范圍,縮小了證據失權的范圍。
新民訴法解釋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具體規定:
1、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有正當理由
主要是指當事人基于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客觀原因,如不可抗力、社會事件等,其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和過失,對此應允許當事人舉證,并將其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 如因地震、洪水不能及時取得證據的情形。
2、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
根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后果
?。?)當事人基于輕微過失未及時提供證據,可以對其予以訓誡后,采納該證據;
?。?)當事人基于一般過失未及時提供證據,可以對其處以罰款后,采納該證據;
(3)當事人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提供證據,則對應證據失權的后果。
3、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有權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的理由進行質疑
與此同時,《解釋》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據保全、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也有所改變,統一規定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或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的規定。
通過新舊民事證據舉證期限規定的對比,可以看出,新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相比此前的規定,更加貼近民事訴訟實踐操作中的真實情況,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