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送達是連接當事人雙方的一個橋梁,是訴訟法從程序上保證公平、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也是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必由之路。有效的送達可以及時溝通當事人雙方,使雙方當事人的信息對等,也是法院提高審判效率的關鍵之舉。而實踐中,送達難一直是阻礙法院提高審判效率的一個瓶頸,《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針對送達制度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本文將對國內民事案件送達存在的問題予以分析,而后針對送達制度提出了一些個人意見和建議,希望對進一步改進與完善民事送達程序有所裨益。

  關鍵詞:送達  原因  完善

  一、引 言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民事送達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民事訴訟行為,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參與到訴訟程序中,以實現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并直接制約和影響著民事裁判的質量和效率。送達制度的銜接功能是其最為重要和關鍵的功能。故而美國著名法學家貝勒斯將當事人獲得充分的通知作為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重要要素之一。有的當事人流動性很大,且法律素質普遍不高,不配合法院工作,“皮包公司”、“名存實亡”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大量存在等原因給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造成了很大的困難。送達難問題不僅影響到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及時審結,打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并嚴重妨礙了當事人行使和維護訴訟及實體權利。如何解決人民法院受理的國內民事案件送達難的問題,筆者將主要先剖析送達難的原因及表現,而后針對送達制度立法觀念、制度設計等方面談幾點建議。

  二、民事送達難的表現及原因。

  (一)表現

  1、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人員流動性大,當事人經常不住居住地、住所地,一旦這些人發生訴訟,法律文書往往無法直接送達。而其同住的成年家屬因為恥訴心理亦會拒絕簽收,又不愿說出當事人的具體地址,

  2、受送達人見法院來員送達,故意躲避不見,使得送達受阻。

  3、有的被送達人使用假地址、假身份證,法院根本找不到其住址或工作單位。法院送達時,才發現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

  4、受送達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謊稱在外出差,沒辦法簽領法律文書。單位其他人員以不是負責人或未經授權為由拒絕或不敢簽收法律文書。

  5、法人異地經營,法院在送達時難以找到其真實地址,法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作為訴訟主體的,因其多數情況下名存實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下落不明,難以送達。

  6、郵寄送達難以及時送達甚至無法送達。有的郵遞人員責任心不強,郵寄一次未送到就退回。而農村信件的送達只送到村委會了事,而村里則因無郵寄義務,往往讓人帶去或碰到了再給。這就增加了郵件的風險性,導致郵件遺失或浪費了時間,不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利。

  7、一些當事人故意不準確提供被告送達地址,造成送達不能。以達到公告送達被告,以缺席判決方式使被告喪失質證和抗辯的權利。

  8、留置送達則往往很難找到基層組織的代表見證,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鄰居等基于各種原因不愿作見證人,留置送達不能實現。

  (二)原因

  1、 在直接送達代收問題上,《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可見,法定代收人必須是與受送達人同住且成年的家屬,送達人員因此遇到很大麻煩:其一,代收人是否與受送達人同住或其是否成年,送達人員無法判斷;其二,代收人主觀上經常規避法律慌稱未成年或不同住;其三,不同住或者有未成年家屬或親友代收法律文書只是舉手之勞,但礙于苛刻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直接送達,因此送達人不得不一次次“登門造訪”,無形中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留置送達見證問題上,《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由此,留置送達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求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首先拒絕接收訴訟文書,二是要有見證人,且必須是特定身份的見證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正如上述原因分析所述,受送達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基于各種原因根本不愿見證,留置送達受阻,對代收人身份上的限制造成送達的無效率。

  2、送達主體過于單一,只局限于法院,當事人不用承擔責任與風險。雖然民訴法并未明確送達人,但人民法院為送達人是不言自明的。這造成送達不能時責任承擔機制不合理。其直接后果是造成當事人對風險認識不足。部分當事人存在著一切糾紛只要到法院就能解決的心理來法院起訴,他沒有充分認識到被告下落不明會導致案件審理時間過長,或者判決無法執行等風險。所以經常見到,在起訴時,許多原告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詳細地址或具體聯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

  3、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缺乏約束和懲罰機制 。我國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社會行為主體不誠信行為尚需通過一定的制度來引上理性的軌道。這反映在送達中表現為,受送達人及其協助人千方百計故意躲避送達或拒收的情況反映了他們對社會誠信理念缺乏認同。在訴訟中,一些受送達人為惡意逃避法律,故意提供虛假地址或百般拒絕各種方式的送達;一些原告為了剝奪被告的訴權,實現缺席判決,故意虛假提供被告送達地址。面對以上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法院卻無可奈何,也沒有較為嚴厲的懲戒手段,實質上降低了惡意規避者的違法成本,從而增加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難度。使法院送達費時費力且見不到成效,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使審判工作步履維堅。

  4、 受送達人、代收人及送達協助人員法律素質不高,法制意識不強,不配合法院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缺乏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不強,對訴訟產生逆反和抵觸情緒,在這種心理狀態支配下,拒絕簽收判決書。留置送達中,一些基層機構、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因為與受送達人比較熟悉,不愿因此得罪受送達人或者出于地方保護等,故意不配合法院。

  三、民事送達制度完善構想。

  由于經濟、生活、法制環境的改變,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送達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法院日益繁重的審判執行工作的需要。一些過于原則化、限制性太多、對司法工作的不信任、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亟待修改。這也是造成送達難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一)變革送達制度立法理念,賦予法院享有對送達方式的選擇適用權。

  在繼續以直接送達為原則的基礎上,放寬非直接送達的適用條件,實現不同送達方式間的合理配置。為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優化送達方式,根據不同案件的特點,規定法官享有程序上選擇適用送達方式的裁量權。選擇送達方式以能夠實現有效送達為前提。但選擇送達方式不僅考慮要減輕法院送達的負擔,而且當然要保障當事人能夠獲得告知權,法院不能因選擇適用而損害了案件審理程序上和實體上的正當性。

  (二)建議擴大送達主體的范圍。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限定民事送達的主體為人民法院,法院案件的大量增加,導致很多情況下法院對送達有心無力,故而應因地制宜的借鑒外國法院的司法送達制度,擴大送達主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送達,除另有規定外,由郵政或執行官進行。美國的民事送達程序還建立了“原告負責向被告送達”的制度。我國由于法律淵源、人文環境及歷史背景等方面的不同當然不能生搬硬套,可以適當的對現行的立法進行改善,我國也規定可以用法院專遞送達,事實上將郵政人員作為了送達主體。為達到我國民事案件高效送達的目的,應將郵政和當事人納入到送達主體中來,引入當事人責任與風險承擔機制,增加當事人協助送達義務及相關責任。確立郵政機關的送達主體地位。可以將郵政機關作為送達的主體,明確賦予郵政機構送達主體資格,具體負責送達訴訟文書的郵局業務人員準用法院送達人員的規定,以增加郵寄送達的公信力。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視當事人的協助能力要求:協助確定送達地點,提供受送達人下落、提供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

  (三)具體送達方式的完善方案。

  根據民訴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民事送達分為以下幾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筆者主要對存在不少問題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四種方式進行闡述。

  A.直接送達。立法規定直接送達可以采用“隨時送達”制度,即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只要法院送達人遭遇被送達人便可以向其送達法律文書,被送達人有義務簽收,如果拒不簽收可以現場留置送達,皆為有效送達。并擴大代收人范圍,自然人代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屬”, 可把《民訴法》關于管轄的密切聯系理論運用到送達程序上。代收人范圍可擴大到與被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單位或個人,家屬不一定是同住,代之以“方便送達”標準,家屬不一定成年,代之以“適智”標準,即具有足夠辨別能力既可成為代收人。當被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法律應直接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中辦公室、收發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責收件人簽收即為送達,對于當事人惡意逃避送達的行為由立法授權,可采取較為強硬的妨害民事訴訟的司法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等。在送達意義上強化送達目的,即重點是讓被送達人知道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容,并告知被送達人其不依照法律文書內容實施的法律后果。

  B.留置送達。取消留置送達的見證人,完善內部監督。法律規定留置送達需要有特定身份的見證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其原因無非是為了避免法院濫用職權,增強留置送達制度透明度。但是,以第三人的見證為生效要件,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其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利于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這種外部監督方式成為送達困難的一個制度性原因。為破解該法律難題,某些法院進行了公證送達法律文書的嘗試。筆者認為,這種嘗試的費時費力,在法院財政本身緊缺的情況下無法推廣,應當在尊重審判人員人格與保持司法透明前提下,取消留置送達見證人制度,在普通程序中均可適用《簡易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在被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由送達人注明情況即視為送達。臺灣民事訴訟法亦如此規定。打破送達制度對見證人的被動依賴,把外部監督轉為內部監督的形式,從法院內部對送達人員送達行為進行規范監督。即法院可以通過內部考核和監督機制,依靠嚴格的考勤、考核和獎懲制度來實現。通過法律文書的送達記錄及送達情況對送達人員工作進行嚴格考核,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獎勤罰懶,調動送達人員工作積極性。同時也采取“自證”的方式變被動為主動,給送達人員配備專業的工作器材,比如照相機、攝像機等,以便于記錄送達的過程,留置送達可以以送達時所拍攝的資料為證,不一定需要第三人的見證。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時,無論是否有第三人見證,只要有相關的視聽資料及說明材料為證,留置送達就能發生法律效力。另外應進一步擴大留置送達場所空間,留置送達地不限于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可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留置于當地的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并將留置的情形制作成書面通知,張貼于受送達人的住所門上或交其鄰居轉交,即視為送達。

  C.郵寄送達。在國外郵寄送達的方式得到廣泛的運用。采用法院專遞的郵寄送達方式,可以使訴訟文書的送達更快捷、更專業、更便民,也有利于“送達難”問題的解決。所以立法中應當對郵寄送達方式加以提倡、鼓勵,并予以放寬適用條件。賦予郵政部門相應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郵政部聯合行文,郵局成立專門的司法專郵部門,各地政府給予人事、財政上的支持,人員可由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專職郵遞員負責司法送達。職權方面:如留置送達權,郵政部門可以以當事人郵寄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為依據,實行送達地址推定,依法留置送達。法定義務方面:如,嚴格依照送達程序,對受送達人或法定代收人履行告知義務,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完成要當事人簽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作好信息反饋的工作等。郵寄人員故意違反程序造成損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D.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一種以推定理論為基礎的擬制送達。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證受送達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書所刊載的內容,并及時地作出反應。可能會對當事人的知情權、聽審權繼而對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造成損害。正如貝斯勒在其《法律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中所指出的:“通知的權益和發表意見的機會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盡一切可能保護被告的利益時,才可剝奪”。因此我們在設計公告送達制度時一定要非常注重對受送達人程序利益的保護,盡量使受送達人的知情權、程序參與權、聽審權等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告送達可能對審判公正造成的損害。一是嚴格公告送達的適用情況。公告送達適用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也就是說經調查、尋找仍不知受送達人的處所。二是其它幾種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在訴訟文書需送達時,首先要到當事人原處所進行直接送達,如遇其不在,應進行廣泛的調查,是否有經常居住地,或有無其它方法可以聯系,用其它方式能否送達,如確下落不明,需找其所在基層組織形成必要的材料,即原因,并記錄在卷,方可使用。二是公告應考慮其適用范圍。對本轄區的當事人,在調查其下落時,即應盡量的查詢可能性的去向,考慮將來公告的張貼范圍,除應在其居住地張貼公告外(以便其親朋好友看到,想辦法聯系),還應在其可能性出現的范圍內張貼,便于他本人能看到。當然張貼時,必須將情況詳細的記錄在卷,可拍照亦可請在場人見證。且刊登公告送達的報紙不應局限于人民法院報,而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以最有效地傳遞訴訟信息”為標準來確定刊登公告的報紙,并將相關內容附卷備查。三是完善公告的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的,應當在公告內容中簡明扼要的注明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訴訟請求,并寫清楚開庭時間、開庭地點、舉證期限及承辦案件的法官助理或書記員的聯系電話等。送達裁判文書或其他處分類法律文書(包括拍賣公告等),應當在公告中寫清楚裁判的具體內容或處分的具體事項,以及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等。

  E.其他送達手段送達。筆者認為還可以運用現代化高科技通訊手段進行送達, 1、在科技發達的地區,可以國際互聯網為媒體向被送達人發送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送達。設置專門的司法文書送達程序軟件,法院承辦人將法律文書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后,該程序附帶收到自動回復功能和郵件被打開后再次回復功能,以證明被送達人已實際收到,可打印該回復信息進行存檔。2、現今社會通訊日益發達,手機用戶覆蓋面廣,對于有手機并通訊正常的當事人可以采用發送短信息、彩信、微信的形式向被送達人告知應訴、舉證時效、開庭日期、地點等。最高人民法院可會同中國移動通信公司、中國聯通通信公司等通信單位指定相應的短信息、彩信、微信送達規定,設置專門的程序,增加收到送達短信息和閱讀短信息向發送方的自動回復功能,可以證明被送達人已實際收到通知,系有效送達,可打印該記錄以備存檔。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民事訴訟送達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不規范的送達,以致影響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同時有損于法律的尊嚴。筆者希望以上淺薄的建議對改進與完善民事訴訟送達程序能有所幫助,從而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使法院工作真正做到高效、廉潔,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成為一個在實體和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的法治化國家。

  參考文獻:

  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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