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的性犯罪會給未成年人身體和精神造成巨大的痛苦,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害終身難以復原。不少遭受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精神異常,給整個家庭蒙上層層陰影。新刑訴法實施后,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救濟制度相比,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渠道匱乏,發展嚴重滯后。筆者認為在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和保護的同時,更應重視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和救濟。現就如何完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建議精神損害賠償法定化。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不管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案件結束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都不支持。所以在目前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巨大的精神痛苦得不到任何的精神損害賠償。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簡稱《聯合意見》),規定了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精神康復治療支出的費用可以得到支持,雖然這條規定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但依然沒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被害人最大的傷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被害人到醫院進行精神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并不同于精神撫慰金。筆者建議:要解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賠償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通過立法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賠償范圍,從法律上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享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建議法律援助機制法定化。

  目前的刑事立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設立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機制,但對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卻相對的薄弱。新修訂的刑訴法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獲得辯護的權利延伸到偵查階段,但對被害人卻是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才能獲得法律援助。《聯合意見》中強調了對受到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但同樣規定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未成年被害人才能申請法律援助。對那些家境困難的未成年被害人來說,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專業人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就很難做到最大程度獲得經濟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平衡保護的視角看,未成年受害人尤其是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應該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樣,在偵查階段就能獲得法律援助。建議在刑事訴訟立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作出特別的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偵查階段起即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議訴訟制度法定化。

  綜觀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除去年才出臺的《聯合意見》外,均沒有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作出較多、詳盡、全面的規范,基本上將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護視為成年被害人對待。新的刑事訴訟法雖設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但主要側重于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未成年被害人并未獲得特別的訴訟權利。訴訟權利的欠缺在很大程度上就制約了未成年被害人實體權利的保護。雖然《聯合意見》對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作出了規定,但在實體權益保護方面與新的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一樣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建議設立特別的未成年被害人訴訟制度,對因性侵及其他等犯罪行為造成未成年人身受到傷害的,其依法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作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如規定所有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享有知情權、參與訴訟的權利,特別是在訴訟階段有參與權和陳述意見的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