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愛人關系結束后再想算清“感情債”,往往不太容易。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公公狀告前兒媳,要求返還墊付款40余萬元的案件,法院判決前兒媳小王歸還墊付款。

小王原是老張的兒媳。2012年小王與老張兒子小張結婚,并購置位于吳江區某小區的房屋作為婚房,不動產登記于小王名下,老張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為小王墊付金額20余萬元用以歸還小王購房貸款。在2017年小王與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所欠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等,隨即老張于2017年12月29日為小王墊付1000多元訴訟費,于同日為小王墊付19萬多元用于歸還小王所欠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等債務。以上多次墊付款項共計40余萬元。小王名下吳江區某小區的不動產2019年出售,小王收下房款。自2019年11月起,老張多次向小王催要上述墊付款項,小王拒不歸還。無奈之下,老張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歸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老張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老張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小王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而小王未能舉證證明。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系贈與的情況下,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而應認定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購房后反而使父母陷于經濟困窘的境地。小王離婚后將房屋出售,享有了不動產權利及變現后的價值,因還房貸而產生的債務是其一人債務。現老張要求小王返還墊付的房貸,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老張要求小王返還其代小王墊付的銀行的金融借款19萬多元以及墊付的法院執行費1000多元,因生效判決確認的是小王欠金融機構款項,小王是被執行人,故老張的代償是免除了小王的義務,故小王應予以償還。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返還老張墊付款4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