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0時許,案外人孔某某駕駛一輛山東籍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泗陽縣眾興鎮上海北路北首處,沖進我縣火車站貨場內,并沖撞到停放在院內軌道上的火車車廂。事故造成駕駛員孔某某當場死亡,乘車人員王某某受傷。由于被撞大門石塊崩落,致使火車車廂、貨場大門及附近張某某停放的一輛小型轎車有不同程度損壞。經泗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孔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張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案涉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就本案而言,孔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現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無責任限額內賠償11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具體分析如下:

1、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但該損傷與被告張某某的小型轎車并無因果關系,其投保的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本案交通事故并非發生在正常行駛的道路上,而是孔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夜間0時許沖入火車站貨場,撞到停放在院內軌道上的火車車廂造成。事故中,該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小型轎車未有接觸,未產生任何作用力。

3、上述小型轎車停放在泗陽縣火車站貨場大門內側,而孔某某駕駛車輛沖入貨場使得貨場大門損壞,石塊崩落造成該轎車損壞。

【法官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即為某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承辦法官通過開庭審理以及庭后與處理事故的交警進行核實,能夠認定無責任被保險機動車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缺少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故要求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賠償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