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一女子獨自到小河邊洗碗,不幸墜入河中溺水身亡,村委會和水利站要負責嗎?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侵權案件。   

張女士的女兒嫁在鄰鎮某村,2018年5月,張女士到女兒女婿家走親戚,小住幾日。早晨6點多,習慣早起的她想著幫女兒家干點家務活,就獨自到女兒家旁邊的小河邊洗碗,結果不慎掉入河中溺亡。張女士的家屬認為,事發河段屬于公共場所,村委會對該河段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村委會沒有在河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提示牌,對張女士的溺亡存在過錯;而鎮水利管理服務站在河道邊建造了實心的防洪擋浪墻,嚴重遮擋岸邊人的視線,降低了死者的獲救機會,亦應承擔相應責任。隨后,家屬將村委會和鎮水利站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而本案中,事發河道不屬于《吳江區河道管理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縣級河道,僅是流經村莊的自然河道,不代表該村村委會就是河道的管理人。鎮水利站雖受鎮政府委托修建了防洪擋浪墻等河道設施,但這不代表水利站對事發河道負有管理義務,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防洪擋浪墻的修建不符合相關標準。因此,張女士的家屬主張村委會、水利站作為管理人,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需承擔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外,江南水鄉天然河道縱橫密布,結合本案事發時間光線充足,事發河道已修建護欄和通往河邊的水泥階梯,死者張女士自小生活在江南水鄉、有河邊洗涮的生活習慣等事實,其溺亡完全系自身因素導致。雖然張女士落水身亡,令人痛惜,但現在無任何證據表明河道管理機關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