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發布涉疫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指導意見企業經營困難可合法降薪
作者:新華日報 顧敏 發布時間:2020-08-27 瀏覽次數:4549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今年勞資糾紛增多,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面臨新情況、新問題。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人社廳、省司法廳發布《關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調解和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及時回應涉疫勞動爭議的熱點難點問題。
《意見》明確,今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又未能在6個月內補休的勞動者,可要求企業支付兩倍工資。企業在疫情期間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履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手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等人員因隔離、治療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期間,有權請求企業正常支付工資,企業不能以此為由辭退員工。
《意見》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經法定程序或有關政策規定可采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資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差額的,一般不予支持。除《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企業可單方面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法定情形外,企業在疫情期間可按照有關規定對勞動者工作崗位進行合理調整。勞動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符合規定復工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但員工可請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中,勞動者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