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警察,一個神圣而又威嚴的稱呼;警察職責,一種保萬家平安的事業。可就有人無視他們的存在,踐踏他們的尊嚴。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刑事案件,并用法律維護了他們的尊嚴。

20075309時許,如東縣公安局洋口派出所民警陳某、葛某、馬某及輔警張某等人在如東縣原新林鄉政府門前公路上依法查驗過往車輛。被告人梅某駕駛用電工膠布貼在前后牌照上的二輪摩托車,車后乘坐被告人梁某。執法民警見被告人梅某所駕摩托車牌照被故意遮擋,便示意停車接受檢查。被告人梅某停車后,民警要求被告人梅某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兩被告人未出示駕駛證、行駛證,而對執勤民警辱罵,并去撕貼在摩托車牌照上的電工膠布。民警葛某上前制止,梅某即揪住葛某的衣領,拳擊葛某面部,致葛某的脖子被抓傷、警服被撕壞;在場的其他公安執法人員勸阻時,被告人梁某又抓傷民警馬某的右手無名指,并咬傷輔警張某右手手背。后二被告人被民警制服,強行帶離現場。

被告人梅某、梁某明知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而采用扯衣服、拳擊、口咬等暴力方法強行阻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且系共同犯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梅某、梁某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為此,兩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務罪,均被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