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韓某某在路邊買魚時被倒下的廣告牌砸傷,826經金湖縣法院調解,被告金湖縣某公司賠償原告韓某某各項費用1100元。

2007729下午5時許,一場突如其來的大風,將在金湖縣碼附近的廣告牌吹倒,恰巧將在廣告牌下不遠處買小魚的韓某某頭部砸傷,當時鮮血直流,路人連忙將其扶起,并有人打電話與110聯系,經查,倒下的廣告牌屬被告金湖縣某公司所有,經派出所調解無果,原告于今年八月訴來金湖法院,法院承辦法官及時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指出被告單位沒有對其所有的廣告牌盡到管理義務,導致砸傷他人的后果,應負賠償責任。經法官耐心說服,被告當即賠償了原告韓某某上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