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勞動爭議案件訴調對接形成合力
作者:姬廣勇 王文清 發布時間:2007-08-29 瀏覽次數:1014
本網徐州訊:江蘇省高院、江蘇省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委托工會組織和特邀調解員調解勞動糾紛案件意見”,為工會直接組織和參與法庭調解開辟了綠色通道,搭建了新的工作平臺。為此, 2007年6月,銅山縣人民法院、銅山縣總工會共同制定了《勞動爭議案件委托調解操作規程》,確立了仲裁調解、工會調解、司法調解為一體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并選聘特邀調解員,形成了一個點面結合、上下聯動的委托調解網絡,成功地實現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調對接”。
根據《規程》,法院認為適合委托調解的勞動爭議糾紛,應當辦理各方當事人均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見書后,出具委托調解委托書,將案件訴狀、答辯狀、主要證據等復印件和調解建議書以及案件可能適用的法律條文等一并交銅山縣總工會。法院移交以上材料應采取快捷有效的方式,除直接交送以外,可以采取網絡郵件和傳真的方式。銅山縣總工會在調解時應認真制作調解筆錄,并及時將筆錄反饋給案件承辦法官,作為庭審中的依據。銅山縣總工會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一般應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捺印后,由調解員與記錄員簽字,加蓋銅山縣總工會印章,并將調解協議書和調解結果通知書三日內交民一庭、人民法庭附卷存檔。經委托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協議,需經法院確認而產生法律效力。法官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責任主體的認定情況等事項進行審查,經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制作民事調解書,認為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予制作民事調解書。經銅山縣總工會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拒絕調解的,應出具調解不成通知書交各方當事人,并將案件材料和通知書一并交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繼續審理。
把勞動爭議案件委托總工會調解,一是充分發揮了總工會廣泛的調解資源,總工會可以調動縣、鎮兩級工會人員的工作能動性與積極性;二是相對緩解了當事人的情緒。案件委托總工會進行調解后,因調解地點的改變,雙方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這下一步協商創造了良好的氛圍。目前,銅山縣法院已將11件勞動爭議案件委托總工會進行調解,,其中已調解結案4件,調解成功率達36.3%,從受理委托至調解結束,平均結案時間為10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踐證明,法院委托工會調解這一模式,充分發揮了工會組織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獨特作用,通過溝通引導,緩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分配矛盾,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另一方面,節省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同時也有效地節省了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