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民事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基本原則與制度,是目前我國各地法院運用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濱海法院民一庭通過對長期民事審判調解經驗的總結和梳理,歸納出幾點易于操作、成效明顯的調解四“字”技巧,組織本院基層法庭法官進行學習實踐,化解了濱海縣農村大量的社會矛盾,使大量疑難雜案、當事人情緒激烈的民事案件通過調解,得以解決,加快了案件審理節奏,降低了訴訟成本。

一、有備無患,熟悉案情,突出一個“情”字

要想調解成功,就要在“情”字上下功夫,尤其強調在調解之前,一定要深入了解案情,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選準調解的突破口,對癥下藥,有選擇、有準備地提出調解意見,制定調解方案,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要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為調解成功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二、講清事理,耐心溝通,突出一個“理”字

要學會耐心地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拉家常式的交流,幫助當事人分析糾紛產生的前因后果,讓當事人知道哪些行為不對,哪些做法錯誤。在調解當中,法官就要用準調解語言,要運用恰當的語言賦予法官很強的親和力、感染力,要給當事人講清道理,說清事理,平衡當事人的心理。只有真正的讓過錯方認識和承認錯誤,讓無過錯方氣順、理順,消除雙方對立情緒,這樣才能使當事人誠心相見,最終達到調解成功。

三、恰當評價,加強引導,突出一個“法”字

在調解中民事法官要自覺地運用法律法規進行調解,自始至終都要依“法”去做,對當事人曉以法理,教育當事人要了解法律,相信法律,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才能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讓當事人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評價,讓他們知道自己的請求哪些是有法可依的,哪些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讓他們自覺自愿心服口服地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四、真誠理解,親切接待,突出一個“禮”字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對待當事人要真誠地理解,親切地接待,讓當事人知道“法無情、人有情”。調解中的語言要符合法律,要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法,要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鼓勵當事人選擇通過調解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及時徹底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