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汽車工業迅猛發展,公路交通網絡日益健全,為道路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和壯大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國民經濟的穩步增長、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們“行有車”不再是夢想。但由于人們交通安全意識的淡薄,機動車輛致人損害事故也日漸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幅上升,對該類案件的執行任務也隨之加重。由于種種原因,相當數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成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一個新特點,申請執行人在精神、肉體和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對法院產生了諸多抱怨和詰難,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會的關注。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被執行的主體跨區域大,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多為突發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發生的特征決定了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區域性。有些案件被執行人不在本市縣轄區,而是涉及到外市縣,有些甚至涉及幾個省市。有些案件由于事故發生時被執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詳或已從原居住地搬遷,有些被執行人戶口所在地與案發時提供的住所一致,但執行中人已離開戶口所在地,一方面為了謀生,另一方面為了逃避債務。由于這些被執行人居住地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查找十分困難,給執行工作帶來了難度。

2、由于事故的發生,造成了被執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影響了執行能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為車主,車的所有權屬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執行人是由車主雇傭的司機。有些車主雖雇傭司機營運,但也有車主隨車押運的。事故發后,不僅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的車主或司機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損傷。雙方均有傷亡或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等情況,雙方的車輛及其他財產均有被毀損。個別被執行人將一生積攢的錢花在購置車輛上,以車為賴以生存的生活工具。這給被執行人的家庭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毀壞,家庭生活極為困難,從而使案件在執行時無能為力。從某種角度看,被執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時也是受害人。

3、執行標的大,被執行人無力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及重傷的較多,死亡賠償金、殘

疾賠償金,再加上被扶養人的撫育費和贍養費,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經濟能力稍差的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履行賠償義務。申請執行人在遭受巨大損失的情況下,不肯放棄任何執行請求,拒絕執行和解。對于這類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執行。往往執行人員跑斷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執行仍是“馬歇爾計劃”。

4、對肇事車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困難重重。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從事個體運輸的車輛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得,在付清購車款之前,出賣方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一旦法院對肇事車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出賣方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都會以該車所有權屬其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使法院無法扣押、拍賣肇事車輛用于執行。

5、法院現有執行力量不能滿足執行要求。執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執行負擔,而執行這類案件又需要耗費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時間,這使得法院的執行人員疲于應付。加上執行力量受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短缺的限制,雖然執行人員放棄了大量休息時間,窮盡了主觀能動性,仍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執行請求。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對策

1、加大法院的釋明程度,使當事人“勝敗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主體多,賠償項目多,證據材料多,訴訟標的大,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他們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知之甚少,因而對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現出不理解,認為法院偏袒一方。受經濟能力和時間精力的影響,又不行使上訴權。抱著“隨你法院怎么辦”的心態對待一審裁判,其自覺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議法官正確行使釋明權,加大案件審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勝訴方明明白白,敗訴方心服口服。盡可能的消除敗訴方對法院裁判的抵觸情緒,為今后的執行掃除思想障礙。

2、加強法院調解力度,適時引導當事人執行和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較重,給法院調解增加了難度。但一旦調解成功,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就較強。因此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疏導,平撫受害方的激動情緒,對肇事方要向其詳細解釋法律規定,指明其責任過錯,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盡一切可能爭取調解成功,以緩解今后的執行壓力。在執行過程中要抓住有利時機,引導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爭取一次性履行。

3、及時采取財產保全,確保生效裁判得以執行。法院應主動與交警部門聯系,請交警部門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即告知受害方,如調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訴訟時,應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以免貽誤保全時機,增加財產保全的難度。

4、設立專案執行庭(組),加大執行力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具有執行難度大,社會反映強烈等特殊性,建議受理該類案件較多的法院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庭(組),重點執行該類案件。在執行中,不僅要加大執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靈活的執行方式,有效的執行措施。對個人經濟能力無法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可說服其親友幫助執行,同時做好申請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執行人一次性履行義務的基礎上,作出適當讓步。

5、審執配合,審判為執行打好基礎。在案件的審理階段,賠償義務人為了盡可能的少承擔責任,通常比較配合法院的調查。因而在審理階段收集信息相對比執行階段容易。主審法官可在審理階段從有利于案件今后執行的角度,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是否投保、索賠,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關系密切的親友情況。在查明當事人身份情況時,要求賠償義務人提供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并在案件移送執行時將信息傳遞給執行員。裁判結果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可執行性,如在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較差時,判令分期賠償。在審理終結后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執行告知書》,詳細告知當事人在執行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指導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積極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告誡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

6、實行委托執行制度,提高執行效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部分被執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縣,而是涉及外省、市縣等地,給執行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必須采取委托執行。由于委托執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對被執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種執行措施,有利于執行操作。在委托執行的同時,委托法院應每月跟蹤受委托法院了解執行情況,互相通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執行工作。

7、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強法制宣傳,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因駕駛員或行人違規駕駛和行走而引發的,這反映出當事人的安全意識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總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緩解執行壓力。交警部門要嚴格執行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制度,以保障事故發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賠償。法院可用真實的案例宣傳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規后果的嚴重性,以案釋法,審理一案,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