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加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效果明顯
作者:趙克 發布時間:2007-08-28 瀏覽次數:731
本網徐州訊:徐州泉山區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堅持刑民并重、調解為主、寓教于審的多元化指導思想,切實采取措施,逐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收到了明顯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一是庭前調解制度化。除公訴案件外,把庭前調解工作列為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在開庭審理前召集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訴訟參與人進行庭前調解。
二是堅持庭中釋法說理工作。在案件審理中,準確判斷雙方爭議的主要矛盾和焦點,注重做好法律釋明工作,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講解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識,使當事人對判決的可能結果和面臨的訴訟風險有心理準備,促使其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三是堅持賠償款先期到位原則。在調解過程中,首先把賠償款在判決處理前到位作為量刑和實體處理的重要因素,對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在被告人量刑時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拒不賠償原告人損失的,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酌情從重處罰,并以此作為適用緩刑和動員自訴人撤訴的重要依據。
四是借助外界力量促調解。一方面積極做被告人親戚、朋友的工作,充分利用被告人對其的信任,說服其幫助被告人想辦法籌款賠償;另一方面做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工作,讓其放棄過高的賠償請求,從而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五是堅持調判結合。圍繞“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要求刑事法官正確處理好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既不能不顧辦案效果能調不調,勉強調解,也不能盲目追求調解結案率,當判不判,力爭“案結事了”,化不利因素為積極因素,最終達到法律和社會“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