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為公告送達“設了三個關卡”
作者:楊益平 發布時間:2007-08-27 瀏覽次數:823
本網南通訊:民訴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此可見,采取公告送達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在實踐中濫用公告送達的問題十分突出,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和效率。為此,如東法院嚴格把關,層層控制,為公告送達“設了三個關卡”。
一、嚴把立案關。當事人向法院立案時,告之提供雙方當事人當前的詳細地址情況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轄區的戶籍證明或者街道證明材料;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證實當事人當前的住所等詳細情況。
二、嚴把審查關。案件到了承辦法官的手里,嚴格審查,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被送達人因特殊原因,如被送達人出差在外、出海捕撈或者旅游度假等原因,暫時無法送達到的,被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住所地搬遷新址的,需要查實的,均應等到特殊原因消除或查實后再進行送達,不直接采取公告送達。經過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確實下落不明的,還要有證據材料證實。
三、嚴把送達關。公告送達材料到了司法警察手里,還要有兩手準備,既備全了公告送達的材料也準備了直接送達的材料。公告材料除張貼于法院公告欄外,還張貼于受送達人活動機率較高的場所,并用數碼像機將張貼的公告及周圍環境拍下來附于卷宗。如果不適宜張貼公告,就選擇有一定影響力的媒體刊登公告。盡量避免送而不達的現象出現。